申请商标:
类 别:第17类
申请号:第4279283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2792839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贵州省紫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ZIAN及图”商标在第17类注册申请。2020年05月25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279283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天台县子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63440号“ZIAN”商标近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ZIAN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商标,该商标是结合企业商号名称“紫安”打造的对应企业商号的独创商标,商标中图形具有实际寓意,具备较强的品牌独创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经申请人在市场走访和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天台县子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63440号“ZIAN”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为闲置商标,申请人已经于2019年12月04日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商标正在撤销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3、申请商标“ZIAN及图”与第8563440号“
”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不同,二者之间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且着色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与纯字母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总 结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打造的独创商标,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与纯字母的引证商标之间具备商标可识别度,并不近似,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市场上混淆,而且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不成为在先障碍。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