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河间市德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果子洼回族乡果子洼一分村
被申请人名称:王洋
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七间房乡大树刘庄6454号
争议商标:
注册号:第47862365号
类 别:第29类
指定使用:豆腐制品,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芝麻酱,食用油脂,奶制品,蛋,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糖渍水果,水果罐头,虾(非活),鱼制食品
引证商标:
注册号:第4585864号
类 别:第29类
指定使用:肉,肉片,牛肚,油炸丸子,咸肉,肉冻,肝,肉松
一、基本案情
1,申请人对“果子洼”享有商标专用权,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果子洼”与引证商标“果子洼”构成文字相同,指定商品存在高度关联性,两个不同主体使用完全相同的“果子洼”商标在联系密切的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从地域方面考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在河北省沧州市,申请人在农副产品上打造“果子洼”品牌已多年,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地域,其应当知晓申请人对“果子洼”的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进行避让,其明知而抢注“果子洼”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商标权利的攀附,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果子洼是我国河北省回族少数民族聚居乡,为公众所知,被申请人并不在果子洼回族乡,却在农副产品上抢注“果子洼”商标使用,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抄袭、复制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果子洼”,被申请人抢注“果子洼”商标为了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果子洼商标使用在第29类的食品商品上,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将原本系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果子洼”商标进行抢注的行为,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带有主观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抢注“果子洼”商标是基于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7,恳请贵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