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2类
申请号:第5380090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3800907BHTZ01
指定使用:涂料和腻子用干燥剂,建筑物外表面用彩色油漆,防锈涂料,外墙漆,防污涂料,防腐蚀剂,油漆黏合剂,涂料(油漆),刷墙粉,油漆
基本案情
申请人六安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53800907号“天成·金域华里KING METROPOLIS及图”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7月06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53800907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东莞市墨佳汇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0450224号“MOJIAHUI”商标近似。(见第1743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天成·金域华里KING METROPOLIS及图”系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商标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50450224号“MOJIAHUI”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构成、外观等区别,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依法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 | |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商标,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该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准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笔者认为
综上,申请商标“天成·金域华里KING METROPOLIS及图”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