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宜昌枫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0类
申请 号: 第5348620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3486201BHTZ01
指定使用:糖,米,面粉,茶饮料,面包,蜂蜜,茶,调味料,面条,谷类制品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宜昌枫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了“分乡棠垭FENXIANGTANGYA及图形”商标在第30类上注册申请。2021年07月06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5348620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张家口草原天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652069号“TIANLUYUAN”商标近似。(见第1554/156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宁夏大六盘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664116号“夏郎”商标近似。(见第1435/14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宜丰县幸福粮食加工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968196号“耶溪”商标近似。(见第1281/12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盐城市义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235911号“湖盛源”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分乡棠垭FENXIANGTANGYA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核心“分乡棠垭”即指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棠垭村,图形展现的是蜿蜒河流及两岸绿地,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1 | |
引证商标2 | |
引证商标3 | |
引证商标4 | |
2、申请商标“分乡棠垭及图”与引证的第19652069号“TIANLUYUAN”商标、第13664116号“夏郎”商标、第8968196号“耶溪”商标以及第13235911号“湖盛源”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鲜明,商标文字要素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在构图、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3、贵局审查时依据审查标准不统一,仅因为“河流”图形要素判定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近似,忽略了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也忽略了图形整体的差异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笔者认为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分乡棠垭FENXIANGTANGYA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鲜明,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在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