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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得鱼嘚乐”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4-19 13:57


申请商标:

类   别:第41类

申请 号:第57354594号

指定使用:游乐园服务,培训,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儿童动物园,娱乐服务,教育,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为儿童提供游乐设施

 

申请人平舆县海洋宝宝儿童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得鱼嘚乐及图形”商标在第4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培训,教育,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为儿童提供游乐设施,儿童动物园”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广文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305686号“巧海豚”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深圳市一指淘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647487号“海豚瓦迪”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侯锦源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809224号“图形”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杭州星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699441号“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57354594号“得鱼嘚乐及图形”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41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已在第41类服务项上注册第56071448号“得鱼嘚乐”商标,申请商标“得鱼嘚乐及图”是在前述文字商标基础上增加了相得益彰的图形要素,突出品牌渲染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品牌独创性,便于识别,用作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应准予注册。

申请人平舆县海洋宝宝儿童乐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主要从事渔具销售;玩具销售;游乐园服务等。

企业根据使用需求打造“得鱼嘚乐及图”和“得鱼嘚乐”品牌。并分步骤进行商标注册。其中文字商标“”已经于2021年0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经贵局审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娱乐服务,教育,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为儿童提供游乐设施,培训,游戏器具出租,儿童动物园,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项上。商标注册号:56071448。

本案申请商标则是品牌注册保护的第二部。在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得鱼嘚乐”基础上增加具备品牌渲染力、感染力的独创图形要素,将文字“得鱼嘚乐”的文字形态进行艺术化,在文字上绘一只跳出水面的小海豚形象,除白色肚皮外,全身黝黑。嘴边有泡泡,头顶有水花,身下还有水波,突出了与水相关的主题。小海豚的表情俏皮可爱,平易近人。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的品牌核心“得鱼嘚乐”与申请人在同一种服务上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得鱼嘚乐”品牌概念相同。仅是为了增加品牌的感染力、市场亲和力而进行了美化,增加了图形要素。整体的品牌概念与之前的文字商标保持一致,识别核心明确,便于识别,具备显著性,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关于商标注册使用的要件,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得鱼嘚乐及图形”是以“得鱼嘚乐”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图形仅为辅助要素,与引证第20305686号“巧海豚”商标、第19647487号“海豚瓦迪”商标、第16809224号“图形”商标以及第26699441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风马牛不相及,使得二者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且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图、着色、外观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其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得鱼嘚乐及图”的核心内容“得鱼嘚乐”已经明确,图形是对标识艺术美感的装饰表达,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第20305686号“巧海豚”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19647487号“海豚瓦迪”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第16809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3”)及第26699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4”)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商标的含义、呼叫亦不同,且图形形象、神态以及构图明显区别,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三,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被广泛的印刷在实体店广告牌上以及宣传单和员工工作服装上使用,经大量的、大范围的宣传使用和推广,得鱼嘚乐商标已经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获得了公众的认可,目前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上已被公所认可,形成稳定的经营秩序,同时,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过程里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发生,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与上述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

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投入大量人财物力,使之成为知名品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之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经申请人的积极宣传和推广销售,在市场上已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在本行业已有一定影响,形成品牌显著性。申请商标“得鱼嘚乐及图”具备显著性,应当准予注册。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得鱼嘚乐及图”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且该商标在市场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具备显著性。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所述理由以及举证的驳回复审获准支持的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的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得鱼嘚乐及图”指定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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