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四川光玖新能源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和镇广德村14组2号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09类
申请 号: 第5339920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3399200BHTZ01
指定使用:运载工具用电池,电瓶,蓄电池箱,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点火用电池,光伏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汽车电池
基本案情
申请人四川光玖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裕多力宝”商标在第09类注册。2021年09月16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53399200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8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9215064号“BAO”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8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9214413号“BAO”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8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9210402号“BAO”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8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9209911号“BAO”商标近似。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裕多力宝”识别内容明确,便于识别,具备商标显著性,与引证的第49215064号“BAO”商标、第49214413号“BAO”商标、第49210402号“BAO”商标以及第49209911号“BAO”商标文字构成内容、数量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呼叫以及整体外观均不同,从公众一般认知角度分析尚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1 | |
引证商标2 | |
引证商标3 | |
引证商标4 | |
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在使用中并没有发生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形,且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形成了稳定的品牌秩序,具备显著性,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笔者认为
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时,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裕多力宝”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国知局引证的四枚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从公众一般认知角度分析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