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建宸东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3-17 10:36


申请商标:

类   别:第11类

申请 号:第53929641号

指定使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干燥设备,空调用过滤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工业用空气调节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空调设备,空气冷却装置,通风罩,冷冻设备和机器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方建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建宸东方及图”商标在第11类注册申请。现收到发文为TMZC53929641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11类:“通风罩,空气冷却装置,空调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工业用空气调节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空调用过滤器,干燥设备,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陕西正力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763556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23/1735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请求贵局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指定全部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11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商标识别核心内容明确,便于识别。与贵局引证的第47635569号“图形”商标相比,申请商标中的识别文字内容明确,而引证商标仅为纯图形,申请商标拥有的文字有明确的呼叫,且含义确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作为独创商标,商标图形表现楼宇内容与其核心主题“建宸东方”内容相统一,商标的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47635569号“图形”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识别文字有明确的呼叫、含义,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两商标图形外观、形象特征区分明显,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通过对比可以清晰的看到: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形”与贵局引证的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是图形与中文两种要素构成商标。而引证商标的纯图形商标仅有图形内容,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呼叫以及图形构图、形象特征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纯图形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结合上述比对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一般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品牌核心“建宸东方”,而纯图形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其图形自身,两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不同。申请商标是上下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而纯图形的引证商标是单一结构的纯图形商标,按照隔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一般公众的认知和认识为判断标准,申请商标“建宸东方”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按照隔离比较分析的方法,申请商标“建宸东方”给人的印像唯一而独特,与纯图形引证商标之间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相同情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可证明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图形”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第30976617号“天喜聖仕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2018年05月17日,吉林省天喜商贸有限公司在第35类上提交了第30976617号“天喜聖仕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兴平市联众牛伯伯商店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913734号“图形”商标驳回该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

吉林省天喜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贵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后,作出准予第30976617号“天喜聖仕及图形”商标注册的决定。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佐证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图形”之间亦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该案例商标对比如下: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结合上述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之间的整体区别显著,申请商标“建宸东方”有确切识读内容,品牌核心明确,且含义、呼叫具有唯一性,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明显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建宸东方”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特征显著,便于识别记忆,申请人也在严格遵循《商标法》规范使用该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之中,该标识标注使用在门店的门头,店内装潢,工作人员服装以及其他经营设施上,在使用中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在申请人的大量的宣传和实际使用中,该商标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混淆情况发生,这足以说明申请商标完全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混淆误认的情况发生。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建宸东方及图”作为申请人精心打造的自主商标品牌,并大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备商标独创性和显著特征,应当准予注册。

 

复审决定: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