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查哈维维”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3-15 09:38


争议商标:

类   别:第30类

注册 号:第33891413号

指定商品:米,米粉(条状),谷类制品,面粉,可可,茶,糖,面包,酱油,食盐

 

引证商标:

注册 号:第13946357号

类   别:第30号

指定商品:米粉(粉状),谷类制品,面粉,玉米面,玉米粗粉,玉米(磨过的),玉米(烘过的),米,玉米片(碾碎的玉米粒),人食用的去壳谷物

 

基本案情:

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维维米业有限公司是第30类第13946357号“万发维维”知名商标注册人,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被申请人陈妙婵在后在第30类“米,米粉(条状),谷类制品,面粉,可可,茶,糖,面包,酱油,食盐”商品上已注册第33891413号争议商标“查哈维维”与申请人已注册引证商标“万发维维”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摹仿申请人其他商标使用的情形,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之主观故意,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查哈维维”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是第30类第13946357号“万发维维”商标注册人,亦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二,争议商标“查哈维维”与引证商标“万发维维”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和字形亦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不仅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且还存在恶意攀附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情形,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米等商品的商标可看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款商标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该情形难谓巧合,更难谓善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四,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抢注争议商标且还摹仿申请人的商品包装的情形,该商标抢注行为带有明显主观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引证商标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市场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被申请人盯着申请人打造的“万发维维”商标和“寒农稻”商标等,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了“查哈维维”商标和“寒农稻”“寒雪稻”商标等,其主观攀附申请人商标品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依法对争议商标“查哈维维”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于攀附故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引证商标“万发维维”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查哈维维”之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标准,保障申请人对“万发维维”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对争议商标“查哈维维”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2日对第33891413号“查哈维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946357号“万发维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摹仿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情形,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与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引证商标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初审公告日及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粉(粉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查哈君雪”、“查哈金稻香”、“成杰尚纶”、“益米多”、“珍宝蟹香”、“寒雪稻”、“田农君”等商标在内的16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米;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