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3类
申 请 号:第5132544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1325443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西蓝衣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蓝衣壮LANYIZHUANG及图”商标在第33类注册申请。指定商品:“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食用酒精,烧酒,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利口酒,蜂蜜酒,米酒”。2021年4月21日国知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新乡市龙圣兴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96294号“龙圣兴”商标近似。(见第1135/1147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蓝衣壮LANYIZHUANG及图形”识别文字内容明确,图形是对商标的装饰,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引证的第5096294号“龙圣兴”商标的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者具备明显识别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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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申请并非毫无风险,尽管前期查询做到了竭尽全力规避风险,还是会出现个别驳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