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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疆北沃力”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3-03 16:20


申请商标:

类   别:第01类

申请 号:第52685510号

指定商品:用作土壤改良剂的木炭,壤土,种植土,土壤用肥料,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泥炭(肥料),肥料,动物肥料,天然肥料,鸟粪

 

申请人新疆北山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疆北沃力及图形”商标在01类上的注册,指定在“用作土壤改良剂的木炭,壤土,种植土,土壤用肥料,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泥炭(肥料),肥料,动物肥料,天然肥料,鸟粪”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甘肃天农一禾农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342954号“天农一禾”商标近似。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单位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52685510号“疆北沃力及图”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1类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商标识别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的第19342954号“天农一禾”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存在本质区别,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商标中的文字元素“疆北沃力”及商标图形“阡陌田野,碧水蓝天”共同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共同组成申请商标独特的商标结构,商标的设计结构独特、清晰而明了,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文字部分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具备极强的商标独创特征。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疆北沃力及图形”具备较强的商标独创特征和可识别度,符合《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疆北沃力及图”与第19342954号“天农一禾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含义、呼叫区别,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疆北沃力及图”与引证商标“天农一禾及图形”的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字形不同,且两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差异明显,不应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疆北沃力及图”与引证商标“天农一禾及图形”并不近似,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企业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核准“疆北沃力”商标注册,复审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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