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商标:
申 请 号:49436004
类 别:35类
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商业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
申请人万佰佳(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道玄子 SINCE 1999及图形”商标在第35类注册,2021年4月21日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637448号“SINCE”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933267号“SINCE”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重庆盈泽宏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54790号“SINCE”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南京拙达科创加速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113520号“拙达加速JOINDASH ACCELERATOR”商标近似。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给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9436004号“道玄子 SINCE 1999”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道玄子SINCE1999及图形”是申请人在第14679821号已注册的“道玄子”商标基础上申请注册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图形是以“玄”字为原型设计的标识,且识别核心“道玄子”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道玄子SINCE1999及图形”核心识别内容明确,与引证的第25637448号“SINCE”商标、第15933267号“SINCE”商标以及第4654790号“SINCE”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不同,且整体尚可区分,商标含义及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3,申请商标“道玄子SINCE1999及图形”与第20113520号“拙达加速JOINDASHACCELERATOR”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完全不同,且商标构成、设计风格以及要素布局排列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4,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用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对比如下:
商标局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