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玉树市康巴龙多神像文化艺术传承创新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青海省玉树市扎西科路德宁曲卡西巷152号
申请商标:
类别: 第06类
申请号: 第5122563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1225635BFBH01
指定使用:普通金属制半身塑像,青铜制艺术品,非贵金属制宗教人物雕像,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托盘,金属纪念标牌,门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小雕像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玉树市康巴龙多神像文化艺术传承创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51225635号“三二神像文化传承创新 SAN ER SHEN XIANG WEN HUA CHUAN CHEN CHUANG XIN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制半身塑像,青铜制艺术品,非贵金属制宗教人物雕像,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托盘,金属纪念标牌,门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小雕像”商品上,2021年05月25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51225635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6类:“金属托盘”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6类:“金属纪念标牌,门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普通金属小雕像,普通金属制半身塑像,青铜制艺术品,非贵金属制宗教人物雕像,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河北百岁葫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381246号“百岁葫芦”商标近似。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贵州可佳艺术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587371号“图形”商标近似。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识别核心明确,便于识别。与贵局引证的第37381246号“百岁葫芦”商标、第15587371号“图形”商标之间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的图文商标,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未造成市场上的混淆,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对比如下: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一般而言,对比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应当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出发,既要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也要对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如果整体给人印象相近,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后亦相近,那判定为近似商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对局部要素或者是非核心要素比较,完全忽略商标的整体对比的区别性,或者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区别性,仅凭局部的非核心要素内容判定商标间近似,则不符合商标审查与审理的标准,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