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5类
申请 号:第5207240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2072404BFBH01
基本案情:
我司接受申请人广东必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0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特优达TEYOUDA及图”(如上图)商标在第5类上申请。后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了四枚商标(引证商标对比见下表)驳回申请上述商标申请。该商标为委托人的主要商标,已使用多年,申请人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与4枚引证商标对比列表
引证商标3 4枚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特优达TEYOUDA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3534803号“图形”商标、第3486258号“图形”商标、第3534804号“图形”商标以及第1464778号“图形”商标之间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四枚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近年来商标局对带有图形的商标审查标准不一,特别是图形加文字的商标,驳回概率增加,但我们建议类似商标申请被驳回不要着急,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