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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12-17 08:30

申请商标: 

类   别:第25类

申请 号:第50702027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莞市乔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10-25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图形”商标在第25类上注册申请。2021年4月3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中国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25类上注册。

申请商标“图形”与三枚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图形”具备显著性,与贵局引证的第16447824号“金针纺 KIM TEXTILE”商标、第3340003号“SR;卓诺迪牛仔裤”商标以及第961421号“日驰尼”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差异大,三枚引证商标有明确的识别文字,含义及呼叫非常明确,与通过图形表现的申请商标之间尚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二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应准予注册。

二、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未因为图形要素判为近似商标,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三、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靴;帽;手套(服装);鞋;女鞋;雨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靴;帽;手套(服装);鞋;女鞋;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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