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号:第5187488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1874883BFBH01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酸橙,新鲜石榴,新鲜桔,新鲜蔬菜,鲜枣,新鲜水果,新鲜桃,新鲜梨,新鲜葡萄,新鲜苹果
基本案情:申请人区显桂于2020年12月4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51874883号“福荣好+图形”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4月16日,收到发文号为TMZ5187488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在31类福荣好商标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姚欣龙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43924637号“图形”商标近似。该商标与
阿卜杜米吉提·伊敏尼亚孜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2292816号热斯提 RAST R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福荣好及图”商标指定“新鲜酸橙,新鲜石榴,新鲜桔,新鲜蔬菜,鲜枣,新鲜水果,新鲜桃,新鲜梨,新鲜葡萄,新鲜苹果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于2020年在第31类上已注册第43587853号“福荣好”商标,申请商标“福荣好”与已注册“福荣好”商标品牌识别核心相同,是申请人根据经营活动使用需求注册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的识别核心明确,便于识别记忆,与第43924637号“图形”商标之间整体尚可区分,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商品的来源混淆,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福荣好及图”与引证的第12292816号“热斯提 RAST R”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不同,整体含义、呼叫均不同,且外观差异巨大,并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4,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使用,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