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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格匠”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12-03 08:25

申请商标: 

   别:第20

请 号:第47853939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7853939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昆山福纳森木业有限公司202007月06日向国家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在第20类上的注册申请。2021年1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编号为TMZC4785393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0类“装瓶用木箱,纱线、丝线、绳子用绕线木轴,画框边条,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木制家具隔板,桌子,婴儿床,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广东格匠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5月22日申请在先的第46573829号“格匠”商标近似。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项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类“装瓶用木箱,纱线、丝线、绳子用绕线木轴,画框边条,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木制家具隔板,桌子,婴儿床,家具”商品上的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早于2012年便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0633843号“格匠”商标,现该商标仍为有效商标。申请人为“格匠”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理应核准注册。

(一)在先商标简介;

申请人昆山福纳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在第20类“家具,婴儿床,桌子,木制家具隔板,展示板,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竹木工艺品,画框边条,纱线、丝线、绳子等的绕线木轴,装瓶用木箱”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0633843”商标,该商标于2013514日准予注册。

10633843“格匠”商标的信息:

 

2020年8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局下发的编号为:撤三20200000038282CSTG号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该通知积极答辩,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对10633843“格匠”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实际使用。经过贵局的审理,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收到了发文号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438号决定书,决定书中写到:10633843号第20类“格匠”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证据1: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438号决定书;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复审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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