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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快帆”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12-01 09:27

基本案情:

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8月,企业自主研发的“快帆”APP,快帆是由北京初联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一款网络加速app,提供海外华人用户访问国内网络的加速服务,该品牌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2017年,异议人将自主开发打造的“快帆”在第42类和第38类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快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号为:22657076。异议人依法注册取得了“快帆”系列商标专用权。

被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在第38类上抢注的第41900263A号“快帆”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在第38类上的第22657076号“快帆”商标相同,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联系密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且被申请人有大量囤积抢注商标之嫌疑,其中,其抢注他人运营的网络加速器品牌包括“快帆加速器”、“海龟加速器”、“穿梭加速器”等,并摹仿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途牛、携程以及去哪儿网等旅游品牌,变相抢注“途牛解锁”、“携程解锁”、“马蜂窝解锁”、“去哪儿解锁”等商标,抢注商标总数量多达649枚之多(注:在2019年12月份,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数量是184枚,而在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内,其陡然申请商标数量暴增,不到一年内申请注册商标450多枚),该商标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求,而且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品牌之嫌疑,申请人对此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帮助其启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异议成功。

事实与理由:

1、快帆是申请人打造的一款专注于网络加速app软件,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快帆”软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快帆品牌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3、被申请人集中在2018年至2020年间申请注册商标数量高达649枚之多,其中包括摹仿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旅游服务品牌途牛、携程、去哪儿等变相抢注了“去哪儿解锁”及“携程解锁”、“途牛解锁”以及“马蜂窝解锁”等等,以及大量申请注册外文商标如“CNCN2”商标、“BACKVPN”商标以及“N2PING”商标、“UNBLOCKCN”商标、“FASTCN”商标。也包括他人运营的网络加速器品牌,如抢注的“快帆加速器”商标、“海龟加速器”商标以及“穿梭加速器”商标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大量的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包括摹仿知名商标和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囤积、抢占商标之嫌疑,大量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超出其使用需求,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快帆”的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对“快帆”的在先软件著作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5、争议商标“快帆”与引证商标“快帆”相同,相关公众都知道“快帆”是用于网络加速服务的软件工具,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存在密切关联性,二者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被申请人在其大量囤积抢占商标资源并盯上了申请人的“快帆”加速器APP,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申请人的快帆APP在苹果、安卓平台上架销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快帆”品牌理应知晓,其反复抢注“快帆”相关的商标之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恳请贵局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定结果:

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部分采信及支持,认为被申请人确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明显的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我局决定:第41900263A“快帆”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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