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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陈大福”商标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11-23 08:54


 

申请商标:

类别:    第35类

申请号:  第4412829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4128291BHTZ01

     指定使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网上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视广告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于2020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陈大福CHENDAFU”商标在第35类上注册,指定“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网上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视广告”服务上。2020年12月03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4128291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理由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志中“陈大福”是烈士,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陈大福CHEN DA FU”商标品牌系申请人企业由来已久的已注册商标品牌,陈大福珠宝楼存续使用20多年,申请人在珠宝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该“陈大福”商标品牌用于珠宝、首饰的打磨、研磨抛光、雕刻、金属加工等,该“陈大福”与贵局在驳回理由中所引证的中华英烈网中“陈大福”烈士之间无任何联系,完全是申请人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珠宝经营方面的自主品牌,该商标品牌在行业内有稳定的市场,具备商标可注册性,用作商标使用并未产生过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过去的20多年中从未产生过不良影响,以后也不会,因为“陈大福CHEN DA FU”就是申请人的已注册使用20多年的商标品牌,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具体到本案中

申请商标“陈大福CHEN DA FU”用作商标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网上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视广告”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理由如下:

1“陈大福”商标品牌系申请人企业由来已久的已注册商标品牌。企业需要注册保护“陈大福”商标品牌在“市场营销”等服务方面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依法申请注册第35类上的“陈大福CHENDAFU”商标。

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创立于1996年, 经营范围包括:“珠宝、玉器、手表、金银首饰批发、零售;金银首饰加工。”,陈大福珠宝在云南昆明、浙江台州椒江以及台州温岭等成立了“陈大福”珠宝楼分店。

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日在第14类上提交了第1755799号“陈大福CDF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铂(金属),手镯(珠宝),玉雕,项链(宝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商品上。

申请人已注册的“陈大福”商标注册信息;

2陈大福珠宝楼自申请人于1996年成立以来持续使用了20多年,申请人在珠宝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该“陈大福”商标品牌。

     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创立于1996年, 经营范围包括“珠宝、玉器、手表、金银首饰批发、零售;金银首饰加工。”

企业自1996年成立以来,使用“陈大福”为商号,也是经营的陈大福珠宝楼的商号,还是企业的已注册商标。从1996年开始至今,已有24年之久,是使用已久的著名品牌。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的“陈大福”商标品牌与贵局在驳回理由中所列中华英烈网中“陈大福”烈士之间无任何联系,在中华英烈网建成之前,申请人已经在珠宝行业使用“陈大福”商标从事经营活动,陈大福不仅是申请人的商号名称,店铺招牌,也是申请人在珠宝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品牌,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完全是申请人企业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珠宝经营方面的自主品牌,该商标品牌在行业内有稳定的市场,具备可注册性,用作商标使用并未产生过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在过去的20多年中,申请人使用“陈大福”商标从事珠宝经营活动从未产生过不良影响,以后也不会,因为“陈大福CHEN DA FU”原本就是申请人的已注册并且是申请人已经使用20多年的商标品牌。

另一方面,申请商标“陈大福”中“陈”属于经营者的姓氏,“大福”本身是一种美好的期待,与祝颂词形同,“大福”用作商标在珠宝行业上是一种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美好期待的意思表达,该标识本质上作为独创的商标品牌,商标的文字要素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者负面的影响。且商标中“陈”属于经营者姓氏,“大福”是因为该品牌是用于珠宝经营使用的品牌,希望有大福、鸿福是一种很真实的期待,也符合习惯,买贵重珠宝、奢饰品,本身就寄予期待。因此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陈大福CHEN DA FU”用作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网上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视广告”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人从1996年成立以来在珠宝行业持续使用“陈大福CHEN DA FU”商标品牌20多年,“陈大福”商标品牌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陈大福商标品牌经申请人持续24年的使用,已经在行业内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陈大福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准予注册。

早在2012年以来,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打造“陈大福”品牌就已经被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温岭市著名商标”品牌。2012年至2018年连续六年“温岭市著名商标”陈大福珠宝玉石在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第九届“浙江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15年,陈大福珠宝(温岭店)被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示范店”,2019年,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被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评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且陈大福珠宝连续20多年被评选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陈大福”作为申请人的字号部分,与品牌之间唯一对应,经过长达24年推广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1:陈大福商标注册证书;

证据2:陈大福珠宝分店执照;

证据3:中国著名品牌荣誉证书;

证据4:2012年2018年连续六年的“温岭市著名商标”荣誉证书;

证据5:“陈大福”珠宝联系20多年被认定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荣誉证书;

证据6:2015年至2017年,珠宝行业评选陈大福珠宝为“放心示范店”的荣誉证书;

证据7:十佳诚信单位荣誉证书;

证据8:陈大福珠宝店门店、珠宝展示照片;

证据9:其他荣誉证书及认证等材料;

 

综上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陈大福珠宝打造的“陈大福”商标品牌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在珠宝行业内容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申请人对使用已久的“陈大福”商标进行更简便的设计注册商标使用有注册使用“陈大福”的权利基础,也存在品牌市场,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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