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5类
申请号: 第5264341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2643417BFBH01
指定使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申请人郑凯于2020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泰家宇TJY及图”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5月10日,收到TMZC52643417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英文部分与陕西天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559997号“TJY”商标近似。(见第1306/13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英文部分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87892号“TJYY”商标近似。(见第800/8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英文部分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687061号“TJYY”商标近似。(见第1248/126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英文部分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024090号“TJYY”商标近似。(见第1401/14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793785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715/172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深圳中造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16898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248/126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深圳市四海名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177537号“SIHAIMS 四海名尚”商标近似。(见第1632/164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52643417号“泰家宇TJY及图”商标在第35类注册。
核心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核心识部分是文字“泰家宇”,识别内容明确,商标中的字母“TJY”是文字拼音首字母,代表泰家宇,用作商标使用具备显著性,与引证第9559997号“TJY”商标、第1687892号“TJYY”商标、第7687061号“TJYY”商标、第12024090号“TJYY”商标、第37937852号“图形”商标、第8168982号“图形”商标以及第18177537号“SIHAIMS 四海名尚”商标之间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泰家宇”有明确的文字识别核心,与七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具备显著性,是以文字内容“泰家宇”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中的字母“TJY”则是中文文字“泰家宇”的拼音tai jia yu部分的首字母TJY,代表的也是商标的识别文字内容“泰家宇”。
商标图形以圆形为核心表现要素,通过将四个圆形按照等距等高角度的布局,形成一个花朵效果的图案,四个圆的交接位置是叶状图形,中心是一个完整的圆形,圆中是代表循环的双箭头。
图形着色方面也非常鲜明,占比最大的是蓝色,其次是白色,最少比例的色彩是红色,蓝色、红色和白色相间的图形标识,整体视觉感官极为独特,给人以不一样的视觉效果,加之文字内容识别明确,具备显著性。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对比列表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一 | 引证商标二 | 引证商标三 | 引证商标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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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商标一“TJY及图”、引证商标二“TJYY及图”以及引证商标三、四“TJYY”之间整体尚可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在《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作为图文组合商标,核心识别内容是“泰家宇”文字内容,辅助要素是图形及拼音首字母。而引证商标一
的识别核心是TJY及图整体、引证商标二
的核心识别内容是TJYY及图,引证商标三、四的识别核心则仅为字母“TJYY”,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可将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一是,采取整体比对的方式,申请商标外观特征明显,与四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外观差异大,并不会被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
是以文字内容“泰家宇”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中的字母“TJY”则是中文文字“泰家宇”的拼音tai jia yu部分的首字母TJY,代表的也是商标的识别文字内容“泰家宇”。
商标图形以圆形为核心表现要素,通过将四个圆形按照等距等高角度的布局,形成一个花朵效果的图案,四个圆的交接位置是叶状图形,中心是一个完整的圆形,圆中是代表循环的双箭头。
图形着色方面也非常鲜明,占比最大的是蓝色,其次是白色,最少比例的色彩是红色,蓝色、红色和白色相间的图形标识,整体视觉感官极为独特,给人以不一样的视觉效果,加之文字内容识别明确,具备显著性。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的整体外观为圆形,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外围体现的四个圆叠加的图形在整体外观上差异,且申请商标是上下结构的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差异大。引证商标三、四
是纯字母商标,与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也极为不同,外观差异大,从公众的观察认知角度尚可区分开来,二者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二是,采取比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方式,申请商标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与四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公众对申请商标产生的品牌印象与四枚引证商标形成的品牌印象区别,不会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是文字“泰家宇”,商标中的图形和字母TJY都是对文字内容“泰家宇”的辅助。
而引证商标一的识别文字是“TJY(天健源)”,引证商标二、三、四的识别内容都是“TJYY(天津医药)”,申请商标的识别核心“泰家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风马牛不相及,虽然申请商标中有字母TJY内容,但是“TJY”并非核心,只是辅助要素,并未起到核心识别作用,与四枚引证商标中以字母为核心识别的商标区分,并不近似。
(2)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均不同,便于识别。
从呼叫上比对,申请商标的识别文字内容是“泰家宇”,读音为“tai jia yu”,与申请商标的识别呼叫内容不同,引证商标一“TJY”、引证商标二、三、四“TJYY”的识别呼叫内容均为字母,识别中是直接通过对字母的呼叫识别,与以文字“泰家宇”在整体呼叫上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从含义上比对,申请商标的识别核心“泰家宇”虽然从字面上并无含义,但是因为商标识别内容明确,与引证商标一“TJY”、引证商标二、三、四“TJYY”之间具备识别度,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中结合的文字“泰家宇”是四枚引证商标中根本不具备的要素,而申请商标中的字母“TJY”只是商标识别文字“泰家宇”的对应拼音首字母,是辅助要素,并非识别核心,与申请商标并不近似。
综上比对分析,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一“TJY及图”、引证商标二“TJYY及图”、引证商标三“TJYY”以及引证商标四“TJYY”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之间亦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对比如下:
通过对比可看到
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五“图形”、引证商标六“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不同,与引证商标七“四海名尚SIHAIMS及图”的主要识别文字内容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和引证商标六相比,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多样化,包括图形、中文和拼音首字母三种要素,而引证商标五和引证商标六是纯图形商标。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相比,二者的识别文字内容风马牛不相及,申请商标与两枚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以及引证商标七“四海名尚”在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呼叫以及图形的构图、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结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按照整体比较分析的方式,以隔离比较分析方式,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与七枚引证商标之间尚可区分开来,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与七枚引证商标之间尚可区分,以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能力为标准,“泰家宇”商标与七枚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积极的推广、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被广泛的标注或印刷在产品、产品包装、购物袋、广告牌上以及宣传单和员工工作服装上使用,经大量的、大范围的宣传使用和推广,泰家宇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获得了公众的认可,目前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已被公所认可,形成稳定的经营秩序,同时,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过程里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发生,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投入大量人财物力,使之成为知名品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之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混淆情况,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显著性和商标区别功能,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泰家宇TJY及图形”识别核心明确,便于识别记忆,具备显著性,与七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且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产生商标局所担心误导消费者之情形。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申请人所述理由及举证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