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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王中乐”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11-10 16:12

被异议商标:

类别:第29类

申请号:第46788129号

被异议人名称:东台市百岁食品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南通王中王食品有限公司在先在第30类上已注册了第9162549号“”商标,是“王中乐WANG ZHONG LE及图”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现针对被异议人再一次恶意抄袭、复制引证商标“”,抢注在第29类上,初审公告于2020年10月27日(公告期号1717)第46788129号“王中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王中乐及图”与异议人独创使用的引证商标“王中乐及图”无论文字还是图形均完全相同,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复制,有抢注之嫌疑,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特委托我司代理异议事宜,及时阻止对方侵权商标的注册行为。

二:核心异议理由

1、“王中乐”商标是异议人早在2011年就已经独创使用的独创商标品牌,用于零食小吃系列商品生产、销售,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应当给予充分权益保护,维护申请商标稳定市场秩序。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文字还是图形均完全相同,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复制,指定商品存在高度关联性,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之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异议人从2011年已经取得引证商标专用权,并使用“王中乐”从事零食小吃生产经销活动,得到了公众的肯定认可,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抢注“王中乐”商标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心存不劳而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为了搭引证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便风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5、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江苏省,且在明知和应知该商标的情况下,故意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主观欺骗性,且被异议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良好的市场经营风气不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件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代理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说明对方抢注的恶意目的,申请人积极配合,并在我们的专业指导下,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通过商标的近似性以及对方的主观故意为切入点,即使类别不相同,但最终成功撤销了初审商标。面对此类侵权商标,不应因商标初审通过而惧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的利用商标法中的异议程序对于在先权利的救济保护条款,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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