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益洁生物”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11-08 09:26

申请商标:

类别:     第29类

申请号:   第4930943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9309433BHTZ01

   指定:琼脂(食用),植物奶油,烹饪用蛋白,加工过的坚果,蔬菜慕斯,食用鱼胶,烹饪用果胶,果酱,果冻,明胶

申请人青海益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在“琼脂(食用),植物奶油,烹饪用蛋白,加工过的坚果,蔬菜慕斯,食用鱼胶,烹饪用果胶,果酱,果冻,明胶”商品上。2021年03月25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930943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万向集团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96640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433/144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万向集团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10757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517/52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9309433号“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商标指定商品“琼脂(食用),植物奶油,烹饪用蛋白,加工过的坚果,蔬菜慕斯,食用鱼胶,烹饪用果胶,果酱,果冻,明胶”在第29类上注册。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益洁生物”打造的图文组合商标,整体显著性较强,与引证12966409号“图形”商标、第810757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两商标的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文字表现风格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系申请人根据经营活动对商标的使用需求,在结合了企业商号“益洁生物”的基础上申请注册的图文组合商标,包括图形要素和文字要素两种内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12966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810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并不近似,具体区别对比分析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2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具有明显区别,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一)采取整体观察对比的方法,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具备识别度,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从构成要素上对比,

申请商标系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不仅有文字“益洁生物EASYJOB”内容,还有结合英文“EASY JOB”DE 首字母“E J”打造的独创的图形,图形外观为椭圆形,中间是字母E与字母J的搭配,图形下面是英文“EASY JOB”,最下面是文字“益洁生物”。图形在文字上面,构成上下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1、2系纯图形商标,与包含图形要素和文字要素的申请商标相比,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只有图形,没有文字要素。而这种直观区别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对商标的整体观察来识别,并不会将图文组合申请商标与只有纯文字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二)采取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核心识别内容尚可区分,且在整体外观差异巨大的情形下,使用中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1是,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图文组合商标中,图文相辅相成,构成唯一的申请商标,商标主要识别内容是“益洁生物EASYJOB”文字,其中“益洁生物”源于企业字号,唯一对应。取有益、整洁之意。商

与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引证商标1、2的主要识别部分则是其图形本身,即对称的两个相交叉的叶子状图形构成的椭圆形。两枚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与以识别文字“益洁生物”为核心的申请商标之间相比,申请商标中识别文字与仅以纯图形为识别要素的引证商标1、2区别明显,,决定公众在使用中会因为两商标中文字内容的不同,将二者区分开来,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是,两商标含义不同,公众可将二者区分,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益洁生物”从字面含义上易被理解为是对应申请人企业青海益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字面上理解即有益的、清洁的。

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1、2“图形”是通过对图形观察识别记忆的内容,无含义,与以文字内容为识别核心的申请商标之间在整体含义毫无关联,二者之间并不近似。

3是,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识别文字整体呼叫差异巨大,二者不会被联系在一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中的识读文字内容与引证商标1、2“图形”的可呼叫内容不同。其中,对于一件图文组合的商标来说,人们的第一反应总是关注商标中的可识读呼叫的内容,在呼叫内容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一般公众以其基本常识和认知能力,对于以图形观察识别的纯图形商标来说,互相之间联系起来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不存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发生。

本案中,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呼叫为“YI JIE SHENG WU EASY JOB”,而引证商标1、2是纯图形商标,商标中无文字,不涉及呼叫内容。

申请商标中商标识别文字“益洁生物EASYJOB”中的识别文字要素在呼叫上与引证商标1、2的纯图形商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申请商标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内容在整体呼叫上与以纯图形观察识别记忆的引证商标1、2之间不同,给人的第一反应不同,故二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对比,无论是采取整体对比的方式,还是采取比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方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之间都可以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应准予注册。

二、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在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被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购物袋、广告牌上以及宣传单和员工工作服装上使用,经大量、大范围的宣传使用和推广,‘益洁生物’商标已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过程里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发生,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投入大量人财物力,使之已有一定影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之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益洁生物EASYJOB及图”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品牌识别核心“益洁生物EASYJOB”内容明确,是自主策划品牌,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申请人列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琼脂(食用),植物奶油,烹饪用蛋白,加工过的坚果,蔬菜慕斯,食用鱼胶,烹饪用果胶,果酱,果冻,明胶”在第29类上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裁定如下: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