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4757355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757355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知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知青牛及图形”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申请,指定在“食用油,干食用菌,牛肉,冷冻肉,肉汤,牛奶,牛奶制品,以牛奶为主的牛奶饮料,肉罐头,牛肉干”商品上。2020年11月19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7573556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
该商标与广州恒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578655号“好本氏HBS”商标近似。(见第1491/15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云南阿柯极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210260号“阿柯极”商标近似。(见第1518/153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殷传顺372831196712071917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59551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194/120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盐津俊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7064933号“俊逸”商标近似。(见第1212/122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构图、外观与四枚引证商标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47573556号“知青牛及图”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知青牛及图”系申请人独创且识别内容明确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品牌,识别内容明确,便于识别,具备显著性,与引证的第16578655号“好本氏HBS”商标、第18210260号“阿柯极”商标及第7064933号“俊逸”商标(以下依次简称“引证商标1-3”)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内容的整体含义、整体呼叫亦不同,且图形构图、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等不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4:
2、盐津俊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064933号“俊逸”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于2020年07月20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且该引证商标本身与申请商标之间尚可区分开来,故该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知青牛”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引证的纯图形的第6595513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中文字内容具有明确的品牌含义、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具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64933号“俊逸”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78655号“好本氏HBS及图”商标、第18210260号“阿柯极及图”商标、第659551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