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4783956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7839569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爱育于2020年7月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47839569号“新店陈老三”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11月5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7839569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鱼罐头,食用油,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鱼制食品,熟肉制品,家禽(非活),炸鱼饼,鱼排,腌制蔬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陈茂强370623710404035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7380066号“陈老三”商标近似。(见第1224/12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达市黑农人粘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324668号“陈老三”商标近似。(见第1485/149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07512号“陈老三”商标近似。(见第1492/150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7839569号申请商标“新店陈老三”申请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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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局引证的陈茂强370623710404035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380066号
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经于2020年10月20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即2021年10月21日后再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新店陈老三”在第29类上的商标复审请求。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 “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贵局认为申请商标“新店陈老三”与安达市黑农人粘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324668号“陈老三”商标近似。与陈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07512号“陈老三”商标近似。
对于该驳回理由,鉴于引证的第16324668号“陈老三”商标注册在第30类上,指定商品属于3005-3009类似群,包括“速冻玉米;玉米面;玉米浆;豆包;面条;谷类制品;(墨西哥)玉米面饼(面包);年糕;玉米(磨过的);蜂蜜”,申请人承诺放弃与之交叉检索的2905的“腌制蔬菜”商品。
引证的第16407512号“陈老三”商标核准“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火腿;香肠;家禽(非活);肝;板鸭;肉干”商品均为2901类似群商品的内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类似的商品仅为“2901熟肉制品,2901家禽(非活)”两项,故申请人承诺放弃与之类似的“2901熟肉制品,2901家禽(非活)”两项商品,
综上所述,在申请人承诺放弃与两枚引证商标“陈老三”冲突或者交叉检索的2905的“腌制蔬菜”和“2901熟肉制品,2901家禽(非活)”三项商品后,申请商标保留的“鱼制食品,炸鱼饼,鱼排,鱼罐头,食用油,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7项商品不再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保留7项商品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熟肉制品;家禽(非活);腌制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熟肉制品;家禽(非活);腌制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