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5类
申 请 号:第5055852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0558524BHTZ01
指定使用:人参,补药,人用药,药用树皮,医用营养品,虫草(中药材),药用甘草,药草,中药成药,原料药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玉树市森格南琼土特产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交了“森格南琼及图”商标在第0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4月22日,收到TMZC5055852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安徽常事荣药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057435号“正基”商标近似。(见第1326/13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徽常事荣药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111464号“正基”商标近似。(见第1636/16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徽常事荣药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05739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26/133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知局申请复审。恳请国知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50558524号“森格南琼及图”商标在第05类上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2 
引证商标3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森格南琼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的第10057435号“正基”商标、第33111464号“正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文字的含义、整体呼叫不同,且两商标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森格南琼及图”核心识别部分是文字“森格南琼”,品牌识别核心明确,与第1005739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结构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森格南琼”有明确文字识别内容,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尚可识别,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申请商标“森格南琼及图”是申请人精心构思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品牌识别核心“森格南琼”内容明确,是自主策划的品牌。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且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产生贵担心误导消费者情形。本案成功的主要因素就在于申请人充分信任本代理人及我司律师团队,全权交给我司处理,所以我司也不负所托,交给申请人一份满意的答卷。由于图形原因驳回不要怕,积极处理积极应对找到突破口,一定可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