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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新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9-24 08:02


申请商标:

   别:第37类

请 号:第4999906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9999068BHTZ01

指定服务:机动车辆充电服务,运载工具加燃料服务,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汽车修理或保养,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辆加气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车辆加油站

 

申请人商水县新英加油站2020年0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新英及图”商标在第37类上注册,指定在“机动车辆充电服务,运载工具加燃料服务,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汽车修理或保养,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辆加气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车辆加油站”服务上。2021年3月5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为TMZC4999906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7类上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盈丰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865342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243/125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东普雷株式会社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52743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43/1355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给予申请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9999068号“新英及图”商标在第37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新英及图”识别核心明确,有明确的品牌内涵,与贵局引证第7865342号“图形”商标、第10527431号“图形”商标之间构成要素不同,商标核心识别内容、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图形的着色、构图均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根据经营活动需求,将使用已久的商标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新英”与企业的商号“新英”一致,新英寓意“新开放的花朵”,既能美化,有代表新的生机与希望。商标的图形以黄色、红色双色表现含苞待放的花骨朵形象,对称的花瓣还在紧紧的包裹着花蕊,双色花中,红色代表激情与感染力,黄色代表阳光。

商标的图形与文字分为左右结构,左边是图形,右边是文字,图文的搭配组合构成了整体显著性较强的申请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新英及图”有明确的品牌内涵,与贵局引证的第7865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10527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之间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对比列表: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是文字“新英”,图形是商标的装饰性要素,“新英”整体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新开放的花朵”,这是品牌发展的前景与期待,是饱含品牌寓意的独创商标品牌。商标图形部分则重视颜色的搭配使用,用代表激情的红色以及代表阳光的黄色来表现,构成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形象。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均为纯图形商标,其中引证商标1像一个镂雕的花纹,外围花瓣宣传向内,中间是菱形。引证商标2整体外观为不规则形象,右上角有一个突出的直角。

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区别直观明显,两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创意的主题不同,申请商标独特构思创意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纯图形商标之间完全没有联系,因此公众即使在同一市场上见到申请商标“新英”与两枚纯图形的引证商标,消费者仍然可以根据两商标各自的特征将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的两枚引证商标区分开,故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根据该原则,商标整体比对,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要素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中的识别文字使之明确是以文字内容“新英”为核心的商标品牌,具备显著性。即使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消费者可通过记忆商标中核心词部分,区分两商标,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新英”与引证商标1、2“图形”具体区别分析说明如下:

区别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消费者对两商标的记忆印象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新英及图”核心识别部分是其文字部分“新英”,而与申请商标的核心词不同,引证商标1、2因为仅有图形,识别部分仅有“图形”,同引证商标1、2的纯图形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核心词“新英”有明确含义,品牌含义是指“新开放的花朵”。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中图形和文字是紧密对应关系,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区别明显,故将二者进行整体对比,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二、申请商标文字要素决定申请商标拥有实际含义,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不同。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商标核心识别文字含义、呼叫具有确定性,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尚可区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该规定列举了文字商标判定近似的条件,反之,如果商标文字读音、含义和字形不同,也就不构成近似商标。具体到本案中,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之间具备识别度,申请商标拥有确定的品牌含义、呼叫明确,便于识别。

一是含义不同:申请商标“新英及图”是以文字“新英”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其是通过商标的含义及呼叫来识别的。“新英”字面含义是指“新开放的花朵”;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是纯图形标识,其识别是通过对图形的观察来识别的,不涉及任何的文字含义理解及呼叫。根据公众识读习惯,公众在识别申请商标时,是通过对商标文字的含义来识别。而对于纯图形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则仅需对图形观察来识别。申请商标中“新英”在含义、呼叫上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与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在识别方式上有巨大差异。

二是呼叫不同:申请商标“新英”的核心识别要素是以呼叫为识别方式之一的图文组合商标。与仅需对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图形”之前具备明显识别度,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整体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不仅有图形,还有文字和其他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效果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之间区别明显,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该引证商标在图形构图创意上与申请商标的构图创意差异较大,例如,一是,申请商标中使用的文字要素是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纯图形商标中根本不具有的要素,而文字作为商标中重要的要素之一,其有明确的含义、呼叫,决定了公众对包含文字的商标与非包含文字的商标在整体上区分,并不近似。二是,申请商标的图形与文字按照左右结构排列组合,左面是图形,右边是文字。相比而言,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是仅有图形内容的纯图形商标。两者商标的外观布局效果不同,差异明显。三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图形的着色、构图内容均不同。

从着色上对比,申请商标的图形包含了红色和黄色,红色与黄色分别独立着。而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图形与申请商标颜色不同,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均是非彩色图形,与申请商标的色彩颜色差异鲜明,并不近似。

从构图内容上对比,申请商标的图形中的图形展现的是一朵形象的含苞待放花骨朵形象。与申请商标的图形构图内容不同,引证商标1的图形看上去如同镂雕的花纹,外围是相同方向的四个扇面三角,中间是一个菱形。而引证商标2的图形外围是三个扇面三角与不规则的直角边相接,整体构成与申请商标在外观上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通过对图形直接观察来识别,根据图形呈现效果以及图素,可将两者区别,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新英及图”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图形”因构成要素不同而显著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因有确切文字,故在商标含义、文字呼叫上具备识别度,与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1、2之间具备识别度,另外二者在商标的图形构图、着色、外观以及图形表现内容等方面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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