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3类
申 请 号:第4726361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7263616BHTZ01
指定使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黄酒,米酒,梅酒,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原本就是“飞机场”商标的权利人,企业在第33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第3211648号“飞机场;AIRFIELD”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系企业根据品牌的市场发展需求,结合时代发展审美等要素,围绕着“飞机场;AIRFIELD”品牌概念打造的商标品牌,以在先已注册的“飞机场;AIRFIELD”为权利基础和依据,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正当性和使用需求,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识别核心明确,品牌概念明确,与贵局引证的第14621173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中文字内容具有明确的品牌含义、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 |
二者的整体呼叫不同: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要素“飞机场;AIR FIELD”有着明确的文字呼叫,中英双语的混合呼叫为“fei,ji,chang,[ˈeəfiːld]”,与申请商标相比,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中标没有文字,也就不涉及任何的文字呼叫,与申请商标从识读方面显著区别,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案件评析: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