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名称:青岛海流烧酒厂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工业区南二路东3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称:青岛中百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竹园路77号高新嘉园2号楼1单元1202室
被异议人商标代理机构:浙江创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类 别:第33类
注 册 号:第42149440号
指定使用:白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葡萄酒,苹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利口酒,开胃酒,青稞酒
引证商标1:
注 册 号:第3211648号
类 别:第33类
指定使用:烧酒,开胃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米酒,白兰地,黄酒,果酒(含酒精)
引证商标2:
注 册 号:第18291078号
类 别:第33类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樱桃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清酒,黄酒,烧酒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飞机场”商标和“机场情”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且引证商标“飞机场及图”经异议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恳请贵局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异议人青岛海流烧酒厂成立于2006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白酒、果酒、配制酒”。前述事实由异议人营业执照予以证明
第3211648号“
”引证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蜂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米酒,白酒,食用酒精,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引证商标一进行了长期、积极的宣传使用,企业打造的“飞机场”牌的原浆酒、窖藏酒、贵宾酒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企业对“飞机场”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包括长期在当地知名的报刊《半岛都市报》上对“飞机场”牌系列酒商品登报进行宣传,在山东卫视综艺频道,青岛电视台《青岛全接触》栏目以及在青岛TV-1套、2套、3套、4套、5套进行商标品牌展播,与百度公司达成百度推广协议,制作实体交通站口、高架桥围栏上的大面积广告牌,与公交车运输公司合作打车体宣传广告等等,经过异议人宣传使用,“飞机场”牌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以上事实由以上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飞机场”品牌酒连续多年在《半岛都市报》上登报宣传的证据材料;
证据2:《半岛都市报》为异议人经营的“飞机场”牌原浆酒颁发了行业诚信品牌荣誉证书:
证据3:“飞机场”品牌酒在山东卫视综艺频道,青岛电视台《青岛全接触》栏目、展播的视频证据;
证据4:2016年,异议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青岛电视台广告合同》;
证据5:2016年,异议人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在青岛TV1套、2套、3套、4套、5套投放5秒标版广告的《制播合同》及播出广告截屏;
证据6:2017年异议人与百度公司达成的《百度推广协议》;
证据7:异议人在交通繁荣区对“飞机场”牌原浆酒的户外宣传广告照片材料;
证据8:异议人与公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在公交车上投放的“飞机场”牌酒产品的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证据9:异议人企业对外开展商业活动的运输车上也标注“飞机场”商标品牌使用,用来向相关公众表明异议人是飞机场牌酒的经营者;
证据10:飞机场牌酒的《产品检验报告》;
证据11:飞机场酒商品销售发票;
证据12:飞机场牌酒产品照片;
证据13:2016年的“飞机场”牌酒产品送货单;
2、被异议商标“百年机场”与异议人已注册引证商标1“飞机场”和引证商标2“机场情”的识别文字构成相近,中心词相同,含义、呼叫无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指定商品的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根据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该引证商标一中的中文文字部分“飞机场”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百年机场”的中心词与引证商标一“飞机场”的中心词均为“机场”,而且二者的含义都明确指向“飞机场”,无论是有百年历史的飞机场,还是直接没有说明时间概念的飞机场,二者的中心词都是集中在“飞机场”上,因此被异议商标“百年机场”在含义上并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一“飞机场”之外的其他含义,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飞机场”文字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异议人举证参考案例,用以做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近似: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百年机场”与引证商标一“飞机场”和引证商标二“机场情”之间近似,是以贵局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171545号关于第19803442号“流亭飞机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的内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8)京73行初11712号行政判决书的内容予以佐证。
在异议人对他人抢注在第33类上的第19803442号
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中,贵局支持了异议人对该第19803442号“流亭飞机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贵局认定“流亭飞机场”与已注册的第3211648号“飞机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证据14:商评字[2018]第171545号关于第19803442号“流亭飞机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文件;
该他人不服贵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京73行初1171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贵局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171545号关于第19803442号“流亭飞机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争议商标“流亭飞机场”被无效宣告。
证据1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8)京73行初11712号行政判决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明确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判定为近似商标。
3、引证商标经过连续多年的经营使用,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有便利的条件知晓异议人在市场上经营系列引证商标的情况,而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了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之间产生关联性联想,该行为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有抢注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但是其并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有“搭便车”之嫌疑,攀附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意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下增加交易机会,获得不当得利,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异议人在抢注的多枚商标中都包含使用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关键词,是在攀附引证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的市场知名度,故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局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