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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HRHUARUIDICHAN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9-13 08:47


申请商标:

   别:第36类

请 号:第48664709号

 

评审请求

申请人六安华瑞信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在第36类上提交了“HUA RUI DI CHAN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住房出租,不动产评估和估价,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分期付款的贷款,保险经纪”商品上。2021年01月08日,收到发文号TMZC4866470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HYUNDAI RNC ASIA PACIFIC PTE LTD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G1060425号“HR”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276014号“海荣集团HAIRONG GROUP HR”商标近似。(见第1266/12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639249号“HR”商标近似。(见第1480/14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江苏国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3815017号“HR”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HUA RUI DI CHAN及图”指定服务在第36类注册。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0425号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申请商标由申请 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6014号“海荣集团 HAIRONG GROUP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39249号 “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15017号“HR”商标(以下称引 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 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HUA RUI DI CHAN及图”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的“海荣集团HAIRONG GROUP”、“HR”以及“HR及图形”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的HYUNDAI RNC ASIA PACIFIC PTE LTD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060425号“HR”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于2020年10月27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在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混淆,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住房出租,不动产评估和估价,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分期付款的贷款,保险经纪”在第36类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 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易使消费者认读为“HR”,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HR”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 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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