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3类
申 请 号: 第50327196号
指定商品:果酒(含酒精),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汽酒,利口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威士忌
申请人广州市聚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33类商品上提交了第50327196号“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4月1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5032719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高密华奕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168579号“恒尊鹰”商标近似。(见第1618/1630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请求贵局依法对“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商标驳回进行复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电音酒 ELECTRIC SOUND”系申请人独创品牌,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的第29168579号“恒尊鹰”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品牌含义、呼叫差异巨大,且二者整体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恒尊鹰”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本案中,申请商标“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及图形”与第第29168579号“恒尊鹰”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呼叫、含义亦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 | |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结合上述标准,本案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及图形”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商标中的文字要素“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商标中的图形是辅助要素;而引证商标“恒尊鹰及图形”主要识别部分是商标中文字要素“恒尊鹰”,图形内容也是其装饰性要素。
通过对比分析,可确定申请商标“电音酒 ELECTRIC SOUND”与引证商标“恒尊鹰”主要识别部分是完全不同的文字内容,申请商标中核心识别部分“电音酒”含义、呼叫明确,与以“恒尊鹰”为识别核心的引证商标之间区分明显,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并不近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识别文字含义不同,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根据二者识别文字内容的不同将二者区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并非固有词,而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名称,电音本是指电子音乐,“电音酒”则是将电音与酒组合,即在饮酒场所配以电音的形式,打造一种特殊的辅助以电子音乐的饮酒氛围。
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恒尊鹰”从字面上理解,恒一般代表恒久,有长远之意,尊即指尊贵,鹰指雄鹰,一般用来寓意高远与辽阔。“恒尊鹰”整体含义与申请商标中识别文字“电音酒”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二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因为申请商标“电音酒”与引证商标“恒尊鹰”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都是文字,识别文字不同,含义、呼叫也就不同,所以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恒尊鹰”之间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不同,而文字呼叫是公众对包含文字要素商标的第一反应,呼叫不同,给人的品牌印象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中文字“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呼叫为“dian yin jiu ELECTRIC SOUND”。该标识的可呼叫内容包括中文“电音酒”和英文“ELECTRIC SOUND”。
与申请商标识别文字内容的呼叫不同。引证商标
中的识别文字“恒尊鹰”整体呼叫为“heng zun ying”,该引证商标中识别文字内容在整体呼叫上与识别核心明确的申请商标不同,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为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包括英文部分)整体都是具有唯一呼叫的标识,呼叫是人们对包含文字要素的商标第一反应,呼叫不同的,给人的品牌印象自然也不同,所以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在表现风格上,申请商标
设计十分独特,商标文字、英文以及图形都是线描风格,以单一的线条勾勒了商标的图形、文字和英文单词,整体主要是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图案的轮廓、文字“电音酒 ELECTRIC SOUND”轮廓,整体都是线描效果表现出来的商标标识。
与申请商标设计风格不同,引证商标
则是绘图的一只羽毛纹理清晰,鹰钩鼻子明显,鹰眼专注神情的形象,文字“恒尊鹰”分别在图形的左右,底部是工整的文字“恒尊鹰”。整体外观效果与申请商标的线描风格迥异,并不近似。
5、从商标图形构图、外观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虽然都是以鹰为原型设计的商标,但是因为设计风格不同,商标图形的外观、构图区别较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的图形是线描的简单轮廓,图形中仅能够结合公众常识认知是鹰的形象,静止的鹰,能够体现的有头冠上的羽毛、下颌下的羽毛连到脖子位置,鹰嘴和眼睛都是简单的轮廓。
与申请商标图形构图及外观不同,引证商标的图形是以清晰的线条勾勒的素描风格的鹰头形象,能够清晰的看到鹰的羽毛纹理、喙部与面部的清晰表情,整体外观、构图与申请商标不同,并不近似。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是明确的“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品牌,电音酒 ELECTRIC SOUND具有独创性,常用语指人有胆识、有领导能力。而用于鹰上,则是唯一的,也是令人耳目一新的创意设计,会给相关公众一种与众不同的品牌印象。从而与引证商标的“恒尊鹰”之间区别开来;而通过整体比较的时候,可以看到申请商标因为独特的线描图形和文字的风格,与引证商标设计风格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且两商标图形的构图、外观不同,文字呼叫、含义及字形亦不同,无论是整体比较,还是局部对比,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类似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案例1、第19368851号“赵姑娘及图”驳回复审案;
2016年03月21日,赵姑娘商贸公司以“赵姑娘及图”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注册号为19368851,申请在第31类上,其后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温宿县康顺缘干鲜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06700号“天山果妞及图形”商标近似,驳回该申请商标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赵姑娘商贸有限公司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在审理后,裁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核准了该商标在第31类上的注册申请。
案例商标对比:

通过复审的商标 引证商标
案例2、第30509305号“枭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宁波市江北田岛刀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第30509305号“枭鹰及图”商标贵局以该商标与孙晓忠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3262311号“豪鹏;EXCEEDFALCON”商标、与BOTTARI S.P.A.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778946S号“REVOLUTION REBEL GENERATION”商标近似、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21482号“猎鹰;HUNTINGEAGLE”商标近似为由驳回注册。
在驳回复审中,贵局认为复审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核准复审商标申请复审商品的注册。
案例商标:
根据上述案例,就本案复审商标而言,商标局引证了包含鹰形象的图文组合商标作为阻碍权利而驳回申请商标,是因为商标局仅仅比较了商标中的辅助性图形要素,忽略了商标中核心识别文字要素的含义、呼叫,同时亦忽略了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的差异性。申情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且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申请商标的使用并没有出现误导消费者之情形。申请人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要求规范使用申请商标,该品牌在申请人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逐渐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和信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广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当准予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特构思策划的独创商标。该申请商标核心主体明确,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注册。最终商标局依法核准第50327196号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