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
被申请人名称:符扬
争议商标:
类 别: 第14类
注 册 号: 第37812085号
指定使用:贵重珠宝首饰,首饰盒,珠宝首饰,戒指(首饰),项链(首饰),宝石,翡翠,玉雕首饰,手表,耳环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 第1755799号
类 别: 第14类
指定使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铂(金属),手镯(珠宝),玉雕,项链(宝石),宝石(珠宝),装饰品(珠宝),戒指(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已经注册的第37812085号“陈打福”商标因侵犯申请人对“陈大福”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及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打造的“陈大福”是申请人连续稳定使用多年的“中国著名品牌”、“温岭市著名商标”,陈大福珠宝在行业内连续20多年被认定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在珠宝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陈打福”与引证商标“陈大福”文字构成相近,二者的整体含义、呼叫高度近似,指定商品为相同或类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因商标间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攀附“陈大福”商标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陈打福”商标,已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申请人打造的“陈大福”珠宝品牌集众多品牌荣誉于一身,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温岭市著名商标”,在行业内连续20多年被认定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陈大福品牌在珠宝行业的口碑是申请人长年累月的经营累积的,被申请人抢注“陈打福”商标的行为,攀附陈大福品牌的主观故意明显,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市场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特定质量或者产地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5、申请人打造的“陈大福”珠宝品牌从1999年起连续至今一直被认定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如果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从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6、被申请人摹仿、复制已在珠宝行业内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陈大福”商标,抢注“陈打福”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有明显的主观攀附故意,“搭便车”的目的昭然若揭,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7、申请人多年来对“陈大福”品牌持续经营和大量使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被申请人抢注与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号权利的“陈大福”高度近似的“陈打福”商标之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破坏陈大福品牌在珠宝行业的市场秩序,恳请贵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审查结果
总 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打造的“陈大福”商标及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拥有一定影响的消费群体。本案争议商标“陈打福”与引证商标“陈大福”之间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且“陈大福”品牌在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具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攀附故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