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北京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2类
申 请 号: 第4902593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9025930BHTZ01
指定商品:能量饮料,水(饮料),碳酸水,汽水,乳清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茶味非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豆类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北京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因谓爱及图”商标在第32类上注册。2020年12月04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49025930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2类上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江苏水立方水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75683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494/150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苏水立方水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87164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20/1532期《商标公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对比如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依法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因谓爱及图”有明确的品牌内容,识别核心明确,与贵局引证纯图形的第16756833号“图形”商标、第17871640号“图形”商标之间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是文字“因谓爱”,图形是商标辅助要素,“因谓爱”整体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起因是谓之爱”,这是品牌发展的前景与期待,是饱含品牌寓意的独创商标品牌。商标图形部分则重视颜色的搭配使用,用代表关爱的金色来表现,外观独特。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均为纯图形商标,图形展现是多个大小不同,长度不同的被链接的圆点,其中引证商标1图形是黑灰色,引证商标2图形是两种不同程度的绿色搭配,与申请商标的区别直观而明显,两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创意的主题不同,申请商标独特构思创意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纯图形商标之间完全没有联系;
商标整体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要素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因此公众即使在同一市场上见到申请商标“因谓爱及图”与两枚纯图形的引证商标,消费者仍然可以根据两商标各自的特征将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的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区分开来,故依法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