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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马氏骉牧+MASHIBIAO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9-03 08:35

申请商标:

   别:第29

请 号:第48008284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8008284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尚义县林牧农产品经销部于2020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马氏骉牧MASHIBIAOMU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牛肉,羊肉,熟肉制品,肉罐头,肉干,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咸菜,腌制肉,豆腐制品”商品。2021年01月12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8008284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肉罐头,食用油,咸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牛肉,羊肉,熟肉制品,肉干,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肉,豆腐制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738743A号“马大姐”商标近似。(见第1459/147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964685号“马大姐HAPPY&DELICIOUS”商标近似。(见第1479/1491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8008284号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马氏骉牧MASHIBIAOMU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14738743A号“马大姐及图形”商标、第14964685号“马大姐HAPPY& DELICIOUS及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马氏骉牧MASHIBIAOMU及图”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品牌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14738743A号“马大姐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4964685号“马大姐HAPPY& DELICIOUS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在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商标含义、整体呼叫、字形以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不相同,申请商标“马氏骉牧”与两枚引证商标“马大姐”、“马大姐HAPPY& DELICIOUS”、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马氏骉牧MA SHI BIAOMU及图”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使用申请商标。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马氏骉牧MASHIBIAOMU及图”被广泛的标注或印刷在产品、产品包装、购物袋、广告牌上以及宣传单和员工工作服装上使用,经大量、大范围的宣传使用和推广,‘马氏骉牧’商标已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过程里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发生,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投入大量人财物力,使之已有一定影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之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马氏骉牧MASHIBIAOMU及图”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38743A号商标、第

14964685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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