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李文胜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4880407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文胜于2020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好诚成及图”商标在第30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1月09日,申请人收到国知局发文编号为TMZC4880407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国知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孙向成13023019700408233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23659号“诚成”商标近似。(见第1088/11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094719号“江滨”商标近似。(见第1361/13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西湘禄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761995号“湘禄堂”商标近似。(见第1607/161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知局申请复审。恳请国知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好诚成及图形”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006蛋糕,3006糕点,3008谷类制品,3008面粉,3009面条”商品,声明保留“3007花卷,3007馒头,3007泡粑,3007发糕,3007肉泡馍”商品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
2、申请人承诺放弃“3006蛋糕,3006糕点,3008谷类制品,3008面粉,3009面条”商品后,国知局引证孙向成13023019700408233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23659号“诚成”商标以及广西湘禄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761995号“湘禄堂”商标核定商品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商标“好诚成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便于识别,与国知局引证的第10094719号“江滨”商标核心识别部分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商标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相同情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举证,用来佐证申请商标“好诚成及图”具备可注册性,恳请国知局按照审查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笔者认为
申请商标“好诚成及图形”是申请人精心构思的图文组合商标,是自主策划的品牌,商标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江滨”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人承诺放弃“3006蛋糕,3006糕点,3008谷类制品,3008面粉,3009面条”商品后,国知局引证孙向成13023019700408233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23659号“诚成”商标以及广西湘禄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761995号“湘禄堂”商标核定商品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排除,核准申请商标保留的3007类似群“花卷,馒头,泡粑,发糕,肉泡馍”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