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4813629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8136295BHTZ01
申请人黄山爱及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20年07月1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48136295号“爱及乌AIJIWU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的注册申请。2020年12月14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8136295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淮南市凯耀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6510275号“十万仓”商标近似。(见第1715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爱及乌AIJIWU及图形”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申请商标“爱及乌”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品牌,取词语爱屋及乌的文字含义,品牌表达含义明确。与引证第46510275号“十万仓”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以及字形完全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有明显区别,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品牌,具备显著性。
申请人黄山爱及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9年,经营范围包括:“为成员提供水稻、果蔬、茶叶、花卉、中草药、食用菌种植及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引进推广新品种,提供农作物机械化操作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提供生产技能培训服务及生产技术服务,茶叶、初级农产品、菜籽油、芝麻油、油茶籽油、大米、竹笋、香菇、木耳、锅巴、手工粉丝、蜂蜜加工、销售(含网上销售)。”
乌石镇积极整合镇域内优质原生态土特产资源,组织引导全镇8个村成立农产品合作社,以政府主导、合作社主体运作的方式成立“黄山爱及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统一种植、统一收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成功塑造成为本地农产品特有品牌,已开发50余个稳定就业岗位,不仅巩固了脱贫成果,也进一步发展壮大了村集体经济。
申请人根据农产品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活动需要,打造自主独创的商标品牌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使用。
打造的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标识,其中文字内容“爱及乌”取词语爱屋及乌所代表的意思,充满博爱之情已连带地关爱与他(她)有关系的人或物。为了能够更好的赋予品牌生命力,申请人在该标识的创作中加入了独一无二的LOGO标识,商标图中有金色稻穗,这也符合企业的农产品合作社的特征,对应着农产品行业,红色、白色及蓝绿色的三色搭配,红色代表热爱之情,白色象征蜿蜒的河流,纯净无污染,蓝绿相间的颜色是蓝天与绿地交映的颜色,象征着天蓝草青,土地肥沃,给人以一派生机盎然之印象。下面是工整的文字内容,使得申请商标给人的视觉效果独特,便于识别。且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第41461665号
商标已核准注册,在第39类“安排旅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48138342号
商标也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认为,我们作为一家农产品合作社联合社,在开展农副产品经营活动的市场营销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服务上都在使用“爱及乌”品牌,在市场上使用也没有发生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我们认为,第30、39类上的“爱及乌”相同标识的商标品牌都已经核准注册,市场上使用该标识的也只有申请人,公众会在申请人的使用中,逐渐将“爱及乌及图”与申请人之间建立稳定的品牌对应联系,从而识别记忆该品牌是申请人经营茶行业打造的品牌。因此申请人认为,同一款商标标识用作商标使用,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依法应当准予核准其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具备可识别度,并不近似。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 | |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消费者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申请商标“爱及乌AIJIWU及图”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概念明确的商标,与贵局引证的引证商标“十万仓SHIWANCANG及图”之间具备可识别度,两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含义、呼叫,与引证商标区别,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爱及乌AIJIWU及图”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一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两商标整体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二者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爱及乌”,“爱及乌”文字内容从公众的常识认知角度理解,可能会令公众联想到词语“爱屋及乌”,即热衷于一件事后,也非常关注或者倾向于其周边的事物,这也就是“爱及乌”给公众最直接的印象。
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引证商标
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十万仓”,从常识认知角度理解,“十万仓”中“十万”是数量词,十万仓整体是指有“十万仓廪”,形容仓廪丰富。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爱及乌”之间风马牛不相及,“爱及乌”与“十万仓”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二者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二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品牌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首先二者的含义不同,给人品牌印象本质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要素“爱及乌”,爱及乌作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品牌发展需要打造的独创商标,“爱及乌”文字内容从公众的常识认知角度理解,可能会令公众联想到词语“爱屋及乌”,即热衷于一件事后,也非常关注或者倾向于其周边的事物,这也就是“爱及乌”给公众最直接的印象。
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十万仓”文字内容从公众的常识认知角度而言,“十万仓”整体是指有“十万仓廪”,形容仓廪丰富。与申请商标“爱及乌”在含义上风马牛不相及,并不近似。
其次从呼叫上对比,二者整体区别,给人的第一反应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爱及乌”整体呼叫为ai,ji,wu;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十万仓”整体呼叫是“shi,wan,cang”,申请商标“爱及乌”与引证商标“十万仓”识读文字的整体呼叫不同,二者给人第一反应亦不同,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之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三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存在巨大差异,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整体外观是辨别不同图文组合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图文组合商标的对比,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因为文字风格不同,图形构图、着色以及各要素的布局、文字排列方式等而形成鲜明区别,并不近似。
从商标文字表现风格上对比,申请商标中文字
是常规的普通宋体字,文字间距疏松,文字特点是横细竖粗,有明显的图三角形效果的装饰。与申请商标的字形表现风格不同,引证商标的文字
呈现毛笔书写字风格,书写字的风格字形富有灵动性,其首字十非常突出,后面的万仓二字相对略小,文字构成紧凑,整体表现风格、字形特征与申请商标区分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对比可以看到,两商标图形在着色上不同,且文字要素的布局,排列方式也完全不同,并不近似。
从商标图形上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着色不同,申请商标中图形颜色与引证商标图形颜色不同,引证商标图形的中下部分是绿色和白色两种颜色,而申请商标的图形中部是金色与红色搭配,底部是白色与蓝绿色交融的渐变色效果,二者的图形着色不同,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并不近似。
另外,申请商标的底部文字是黑色,而引证商标的底部搭配的文字是绿色效果,进一步使得二者在整体上给人的视觉效果不同,并不近似。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爱及乌AIJIWU及图”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文字内容便于识别记忆,具有较强的商标显著性,易于被消费者识别记忆,与引证的引证商标“十万仓”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申请人的商标复审理由及举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依法核准第48136295号
商标指定商品“木耳,冬菇,加工过的香榧,加工过的坚果,芝麻油,食用菜籽油,蛋,腌制蔬菜,鱼(非活),猪肉食品”在第29类上注册。
复审裁定:申请商标在复审产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