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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8-23 08:55


申请人名称:多杰江才632721196306034454

通信地址:青海省玉树县上拉秀乡加桥村三社29号

 

 

申请商标:

   别:第25类

请 号:第49386696号

 

评审请求

申请人多杰江才2020年09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商标在第25类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4938669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汤米.菲柏乐时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381346号“UTH”商标近似。(见第1701/1713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指定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系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与贵局引证第38381346号“UTH”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含义、呼叫亦不同,且二者结构、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2、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使用,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系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与贵局引证第38381346号“UTH”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含义、呼叫亦不同,商标结构、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与38381346UTH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商标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商标含义、整体呼叫、字形以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不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通过对比,申请人认为,采取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含义、呼叫亦不同,并不近似,具体分析如下:

1、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直观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给人的品牌内容和记忆内容,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与图形元素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但两者的醒目识别要素是完全不同的文字,且图形展现的形象及着色差异巨大。其中,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元素是“卓玛玉湖工作室”文字內容,而引证商标主要识别要素是“UTH”字母內容。按照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对主要识别要素不同的图文组合商标的识别习惯,在商标中使用文字和图形在识别方面,人们通常是以文字识别为主,图形识别为辅,从而对不同商标识别、区分,进而知道并了解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标标识,进而来辨识并选购商品。

申请商标醒目性识别元素是商标的文字部分“卓玛玉湖工作室”文字,图形部分是申请商标的辅助性元素,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中的醒目性文字元素“卓玛玉湖工作室”文字识别记忆申请商标。

同理,引证商标中包含识别核心明确的字母“UTH”,在实际使用中,一般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对两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比较分析,根据人们识别商标习惯,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自然就成了人们最先识记该商标的文字“UTH”,从而识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卓玛玉湖工作室”文字标识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据文字的不同来识别,两者各自代表自主品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两者之间本质区别。

从含义上对比,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含义明确,是指“卓玛玉湖工作室”,其中卓玛常见于青藏地区少数民族人名使用。卓玛是藏区对女子的称呼,代表女神。

而引证商标“UTH”中三个字母组合在一起无含义,给人的整体印象也就是其字母构成标识自身,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汉字元素是“卓玛玉湖工作室”文字字,“卓玛玉湖工作室”给人以明确的品牌印象。

与申请商标含义不同,引证商标“UTH”识别内容无含义,与申请商标的识别核心“卓玛玉湖工作室”风马牛不相及的词语,以公众一般常识认知为判断标准,两者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差异巨大,使用中完全不会被联系在一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与引证商标“UTH及图”都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对于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商标,识别文字内容通常都是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对于一件商标来说,人们的第一反应总是关注商标的呼叫,在呼叫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一般公众以其基本常识和认知能力,对于两枚文字完全不同的商标来说,互相联系起来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发生。

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中的文字内容整体呼叫为“zhuo,ma,yu,hu,gong,zuo,shi”;而引证商标识别内容“UTH”三个字母的呼叫与申请商标文字完全不同,呼叫亦不同。引证商标“UTH”呼叫为“U -T-H”,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或者字母在整体呼叫上不同,二者给人的第一反应不同,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以及整体外观不同,且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是文字“卓玛玉湖工作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巨大,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从二者图形构图上对比,二者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是带有浓郁地域文化特征的图形标识,该图形的特点是注重轮廓和花纹的表现力,重在写意而非写实。而引证商标的图形则是写实风格,生动形象的刻画了一名骑士手握重剑,身穿铠甲,骑着战马,勒马而立的威武形象。构图线条清晰,形象刻画生动,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在构图上不同,并不近似;

从着色上对比,二者视觉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图形和部分文字采用了蓝色,文字、藏文都是蓝色,图中湖水浪花是蓝色,顶部骑乘形象是黑色线条。

相比而言,引证商标的图形是清浅的线条勾勒图形,线条平缓,构图外观与申请商标在色彩表现力上不同,二者并不近似。

从形象外观上对比,两者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中形象表现的是一幅带有浓重地域文化要素的图形标识,图中骑乘形象踏着蔚蓝湖水的浪花,是表现一只可在湖面上奔驰的良驹,骑乘人员头戴地域风情浓郁的帽子,背上背着一面旗子。

与申请商标图形外观形象不同,引证商标图形则是写实风格,生动形象的刻画了一名骑士手握重剑,身穿铠甲,骑着战马,勒马而立的威武形象。构图线条清晰,形象刻画生动,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在外观形象上亦不同,并不近似;

结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按照整体比较分析的方式,以“隔离比较分析”为原则,通过对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与引证商标“UTH”给人的整体记忆印象为原则,申请商标识别核心是“卓玛玉湖工作室”,给人印象明确,公众对引证商标的整体印象是“UTH”,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以文字“卓玛玉湖工作室”含义不同,公众并不会因为二者中的图形都是骑乘动物形象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为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和一般认知,“卓玛玉湖工作室”与“UTH”之间不同,且两者中的动物形象不同,故两者之间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理由,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四、(三)4、……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根据上述《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可知,商标整体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被判为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形”与引证商标“UTH及图形”在主要识别部分、商标文字部分的整体含义、读音和字形以及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使用,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申请人对该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影响。

在申请人的大量的宣传和实际使用中,该商标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卓玛玉湖工作室及图”与引证商标“UTH及图”混淆情况发生,这足以说明申请商标完全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混淆误认情况发生。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已在大量宣传使用中,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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