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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陈大福”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7-23 08:39


申请商标:

   别:第14类

请 号:第44125977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于2020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陈大福CHENDAFU”商标在第14类上注册,指定“黄金,手表,贵重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翡翠,宝石,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首饰盒,手镯”商品上。2020年11月30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4125977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陈大福”确为我国烈士姓名,分别系湖北省人、四川省人、江苏省人、广东省人、四川省人,分别于1932年9月、1951年4月、1952年12月、1945年7月、1934年牺牲。该标志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14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陈大福CHEN DA FU”商标品牌系申请人企业由来已久的已注册商标品牌,陈大福珠宝楼存续使用多年,申请人在珠宝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该“陈大福”商标品牌,该“陈大福”与贵局在驳回理由中所列中华英烈网中“陈大福”烈士之间无任何联系,完全是申请人企业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在珠宝经营方面的自主品牌,该商标品牌在行业内有稳定的市场,具备商标可注册性,用作商标使用并未产生过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过去的20多年中从未产生过不良影响,以后也不会,因为“陈大福CHEN DA FU”就是申请人的已注册使用20多年的商标品牌,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具体到本案中

申请商标“陈大福CHEN DA FU”用作商标使用在“黄金,手表,贵重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翡翠,宝石,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首饰盒,手镯”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理由如下:

1“陈大福”商标品牌系申请人企业由来已久的已注册商标品牌。

2陈大福珠宝楼自申请人于1996年成立以来持续使用了20多年,申请人在珠宝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该“陈大福”商标品牌。

 

二、申请人从1996年成立以来在珠宝行业持续使用“陈大福CHEN DA FU”商标品牌20多年,“陈大福”商标品牌已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14类上注册。

陈大福商标品牌经申请人持续24年的使用,已经在行业内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陈大福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早在2012年以来,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打造“陈大福”品牌就已经被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温岭市著名商标”品牌。2012年至2018年连续六年“温岭市著名商标”陈大福珠宝玉石在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第九届“浙江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15年,陈大福珠宝(温岭店)被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示范店”,2019年,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被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评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诚信示范单位”。且陈大福珠宝连续20多年被评选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陈大福”作为申请人的字号部分,与品牌之间唯一对应,经过长达20多年推广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综上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陈大福珠宝打造的“陈大福”商标品牌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在珠宝行业内容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申请人对使用已久的“陈大福”商标进行更简便的设计注册商标使用有注册使用“陈大福”的权利基础,也存在品牌市场,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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