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商标:
注 册 号:第45043731号
类 别:第05类
指定使用商品: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人用药,医用营养品,消毒剂,卫生巾,医用棉签,漂白粉(消毒),产包
申请人杭州日用化工厂于2020年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45043731号“立鹤”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09月30日收到发文号TMZC4504373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王毫杰410922740406311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5679629号“鹤立”商标近似。(见第1180/11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郑州立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054349号“立鹤”商标近似。(见第1644/16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鑫铭立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043229号“立鹤”商标近似。(见第1558/1570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5043731号申请商标“立鹤”申请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
贵局引证的王毫杰410922740406311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79629号
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经于2019年11月20日期满后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立鹤”指定的“0501人用药,0502医用营养品,0501消毒剂,0506卫生巾,0506医用棉签,0506产包”六项商品,声明保留“0503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漂白粉(消毒)”四项商品。
综上所述,第5679629号“鹤立”商标已经于2019年11月20日期满且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承诺放弃“0501人用药,0502医用营养品,0501消毒剂,0506卫生巾,0506医用棉签,0506产包”六项商品,声明保留“0503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漂白粉(消毒)”四项商品与第33054349号“立鹤”商标和第20043229号“立鹤”商标核定的商品不冲突,贵局引证的上述两枚引证商标都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立鹤”保留的“0503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漂白粉(消毒)”四项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结语
从此案可以看出,商标被驳回后,要通过专业的代理机构分析驳回原因,放弃不重要或者影响不大的产品,从而减少引证商标的数量,增加复审的成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