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1类
申 请 号:第42089154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塑道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4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塑道”商标在第0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未加工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塑料增塑剂,未加工聚合树脂,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颗粒状或粉状未加工塑料,未加工人造树脂,工业用塑料基黏合剂,硅塑料,聚丙烯”商品上使用。2020年04月16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2089154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1类:“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1类:“颗粒状或粉状未加工塑料,未加工人造树脂,工业用塑料基黏合剂,硅塑料,聚丙烯,未加工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塑料增塑剂,未加工聚合树脂”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道康宁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996258号“道塑”商标近似。(见第1213/1225期《商标公告》)。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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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获知,贵局引证的第6996258号“道塑”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于2019年11月1日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等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查询得知,贵局引证的第6996258号
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于2019年11月1日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塑道”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01类上注册。
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图:(来源国知局官网)
目前,针对引证商标“道塑”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审查众,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全部商品“未加工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塑料增塑剂,未加工聚合树脂,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颗粒状或粉状未加工塑料,未加工人造树脂,工业用塑料基黏合剂,硅塑料,聚丙烯”在第01类上注册。
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该商标一直在稳定的持续使用中,经过连续使用,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在经营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之中。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在宣传推广中,该商标品牌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和广泛认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发生,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情况,完全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
且申请商标“塑道”经申请人使用,在本行业已有一定知名度,成为了市场十分具有影响力的品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经过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显著特征和区别功能,符合商标注册条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申请商标“塑道”是以企业字号为依据创作的商标品牌,已经在积极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贵局引证的第6996258号“道塑”商标并未进行使用。申请人已经依法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并且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通过。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