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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栋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7-16 08:20


申请商标:

   别:第09类

号:第44144045号

申请人名称:马军友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防事故用手套,光学器械和仪器,护目镜,防尘眼镜,防眩光眼镜,矫正透镜(光学),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眼镜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554276号“图形”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王哲330302197011175218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19976号“迪米特里斯迪米特里奥;DIMITRIS DIMITRIOU”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栋磊DONGLEI及图”是对申请人在先在第9类已注册的第4618528号“”商标的进一步保护,是品牌发展的延续,具有其注册的正当性和品牌延续性。

   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以上二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申请商标给人以确切的品牌内容是“栋磊”,图形作为辅助要素,并非核心识别要素,在识别中公众优先记忆“栋磊”,从而与引证商标不会混淆,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三、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

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之中,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为保持自主品牌的形象,也为了经营产品的推广宣传,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一直为申请人长时间持续使用,商标宣传覆盖面十分广泛,影响范围广。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发生。上述情形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

且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四、驳回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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