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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老哈大宝红肠”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7-15 08:46


基本案情:

异议人胡红是哈尔滨市老哈肉制品联合加工厂的经营者,异议人胡红于2003年01月02日在第29类上提交第3423732“老哈”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之后数次在已注册“老哈”商标的基础上在第29类上注册了第9619956“老哈”商标以及第25619033“老哈食品”商标等,指定使用在“香肠、风肠”等肉类食品上。获准注册后,直接授权给哈尔滨老哈肉制品联合加工厂使用,主要用于“老哈牌”香肠、风肠等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2016年,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异议人胡红又出资设立了哈尔滨老哈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从事“老哈”系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老哈”品牌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是“老哈”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

被异议人在第29类上申请第37732693“老哈大宝红肠”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初审通过,该商标指定使用在“血肠,香肠,风肠,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哈尔滨市。

异议人对该商标极为重视,发现此情况后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帮助其启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纪加佳的注册行为,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异议成功。

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老哈及图”、“老哈食品及图”系列商标在先权利人。

2、老哈品牌是异议人在黑龙江省历经十多年打造的省级著名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依法应该给予相应力度的保护。

3、被异议商标“老哈大宝红肠”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已注册的系列引证商标“老哈”,两商标文字元素的含义、呼叫均近似,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异议人已获得贵局支持的无效宣告案例,恳请贵局参考,支持异议人的异议主张。

5、被异议人与异议人都在哈尔滨市,被异议人涉嫌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攀附异议人打造的“老哈”省级著名商标品牌荣誉,“傍名牌”于引证商标,恶意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6、异议人对“老哈”享有在先商号权利,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商号名称“老哈”,侵害了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7、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写系列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黑龙江地区的肠类肉食品加工销售上,消费者会将其看成是“老哈”系列品牌,易造成公众将两商标混淆误认。被异议人在后恶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并实施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8、被异议人抢注“老哈大宝红肠”商标,是为了“傍名牌”来获得交易机会,通过利用消费者认牌购物习惯,增加交易机会,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

9、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老哈大宝红肠”,指定使用于第29类“血肠;香肠;风肠;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3732号第9619956号“老哈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火腿;肉类灌制的肠;香肠;风肠;熟肉食品;熏路的肉食品;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老哈”,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血肠;香肠;风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肉;火腿”等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决定:第37732693号“老哈大宝红肠”商标在“血肠;香肠;风肠”商品上不予注册,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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