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7类
指定使用:建筑设备出租,建筑,建筑信息,维修信息,拆除建筑物,仓库建筑和修理,建筑物防水,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工厂建造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临夏领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商标“领群LINGQUN及图形”在第37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4月29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2132803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270045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266/127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42132803号“领群LINGQUN及图”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7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领群LINGQUN及图”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而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品牌内容明确,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该商标与贵局引证的第8270045号“图形”商标因构成要素不同而决定了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使之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效果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区别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举证的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