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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ZIAN”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7-06 08:07


申请商标:

    别:第17类

号:第42792845

 

基本案情

申请人贵州省紫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ZIAN”商标在第17类的注册申请。2020年05月29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279284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天台县子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63440号“ZIAN”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ZIAN”指定商品在第17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ZIAN”是申请人独创商标,该商标是结合企业商号名称“紫安”打造的对应企业商号“紫安”的独创商标,具备较强的品牌独创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经申请人在市场走访和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天台县子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563440号“ZIAN”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为闲置商标,申请人已经于2019年12月04日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商标正在撤销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文字商标,该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

另外,引证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成为闲置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条件而已经被撤销掉商标权,故已经不能成为“ZIAN”商标注册的障碍。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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