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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五彩石哈河”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7-02 08:58


申请商标:

号:43278377

   别:第33类

 

申请人乌拉特中旗惠邦农牧专业合作社2019年1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五彩石哈河 后山净土 人种天养 石哈河WU CAI SHI HA HE及图形”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7月30日,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巴彦淖尔德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483489号“石哈河”商标近似。(见第1690/17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缤纷五洲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106623号“缤纷五洲COLOURFUL WORLD”商标近似。(见第1286/129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第43278377号“五彩石哈河 后山净土 人种天养 石哈河WU CAI SHI HA HE及图形”商标的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已经与第41483489号“石哈河”商标的注册人巴彦淖尔德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再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2、申请商标“五彩石哈河 后山净土 人种天养 石哈河WU CAI SHI HA HE及图形”与第9106623号“缤纷五洲COLOURFUL WORLD”商标的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该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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