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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爸爸口袋”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7-01 08:31


申请人名称:温州趣米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富春江路25号2幢303室

申请商标:

   别:第08类

号:第4778086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7780860BHTZ01

指定使用:电动剪发器,指甲刀,婴儿用匙、餐叉和餐刀,餐具(刀、叉和匙),餐刀,剪刀,理发剪刀,餐叉,匙,长柄勺(手工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州趣米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7月03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在第8类上提交了“爸爸口袋 PAPACOOK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动剪发器,指甲刀,婴儿用匙、餐叉和餐刀,餐具(刀、叉和匙),餐刀,剪刀,理发剪刀,餐叉,匙,长柄勺(手工具)”商品上。2020年11月30日,收到发文号TMZC4778086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约翰叔叔国际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599640A 号“PAPAONLINE”商标近似。(见第1620/163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穷爸爸富爸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545276号“PAPA TATTOO SUPPLY”商标近似。(见第1582/1594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爸爸口袋 PAPACOOK及图”指定商品在第08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爸爸口袋 PAPACOOK及图”具有较强品牌独创性,识别核心明确并便于识别,与28599640A 号“PAPAONLINE”商标、第23545276号“PAPA TATTOO SUPPLY”商标之间因构成要素不同,两者主要识别部分亦不同,且二者之间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申请商标识别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已在公开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其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一般而言,对比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应当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出发,既要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也要对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如果整体给人印象相近,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后亦相近,那判定为近似商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对局部要素或者是非核心要素比较,完全忽略商标的整体对比的区别性,或者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区别性,仅凭局部的非核心要素内容判定商标间近似,则不符合商标审查与审理的标准,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亦不公平!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完全不近似,理应驳回复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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