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号:第4349814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莞市茂业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茂业及图”商标在第43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在“餐厅,饭店,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旅游房屋出租,寄宿处,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服务项上。2020年07月09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349814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75892号“茂业”商标近似。(见第627/6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988120号“茂业中心;MAOYE CENTRE”商标近似。(见第1049/1061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得知,贵局引证的第1175892号“茂业”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于2020年1月3日针对“茂业”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等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茂业”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查询得知,贵局引证的第1175892号
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于2020年01月03日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茂业”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对闲置并未实际使用的引证商标“茂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茂业及图”的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43类上注册。
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图:(来源国知局官网)
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茂业”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评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待对引证商标“茂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再审理申请商标“茂业及图”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餐厅,饭店,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旅游房屋出租,寄宿处,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贵局引证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988120号
引证商标指定4302的“会议室出租”服务项,因此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4302“旅游房屋出租”服务项,保留4301类似群的“餐厅,饭店,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寄宿处,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9项服务在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在申请人放弃与“茂业中心MAOYE CENTRE”引证商标冲突的4302“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后,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1类似群的“餐厅,饭店,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 ,寄宿处,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服务项,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该商标一直在稳定的持续使用中,经过连续使用,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在经营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之中。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在宣传推广中,该商标品牌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和广泛认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发生,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情况,完全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
且申请商标
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经过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显著特征和区别功能,符合商标注册条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茂业”已在积极使用中,具有一定影响。且贵局引证的第1175892号“茂业”引证商标并未进行使用。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于2020年01月03日对引证商标“茂业”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复审。
在申请人放弃与第3988120号“茂业中心;MAOYE CENTRE”引证商标冲突的4302“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后,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的:4301类似群的“餐厅,饭店,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 ,寄宿处,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九项服务应当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