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5类
申 请 号:第4415522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4155224BHTZ01
基本案情:
我司接受申请人广东必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0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特优达TEYOUDA及图”(如上图)商标在第25类上申请。2020年07月23日,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了四枚商标(引证商标对比见下表)驳回申请上述商标申请。该商标为委托人的主要商标,已使用多年,申请人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与4枚引证商标对比列表: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1 | |
引证商标2 | |
引证商标3 | |
引证商标4 | |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特优达TEYOUDA及图”有明确的品牌内涵,与贵局引证的第13590102号“图形”商标、第8223464号“图形”商标、第17367735号“翠霞”商标以及第13035979号“平湖市服装行业协会PINGHU CLOTHING INDUSTRY ASSOCIATION”商标之间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2、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四枚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带有图形的商标审查较为教条,特别是图形加文字的商标,驳回概率增加,但我们建议类似商标申请被驳回不要着急,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