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9类
申 请 号:第43853444号
指定使用:电缆,变阻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集电器,高低压开关板,配电控制台(电),调压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武汉恒速光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016136号“
”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武伟博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163654号“
”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淄博星宇艾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630314号“
”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人承诺放弃0912“电缆”和0914“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保留0913“变阻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集电器,高低压开关板,配电控制台(电),调压器”商品的注册申请。贵局引证的第33016136号“HENG SU FENG”商标、第32163654号“鸿信达”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应排除引证。
2、申请商标“智电华谊”有明确的品牌内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630314号“星宇艾克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均不同,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该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恳请商标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综上可知,申请商标引证三个近似标驳回,我司建议申请人放弃与申请商标相同的两件引证商标所冲突的产品选项,排除两件引证商标的风险,争取剩余主要项目。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图形皆不相同,故而可以区别开来,以此为复审主要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