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号:第45845316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章舟于2020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45845316号“满食汇”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9月2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584531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象山锦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318813号“满食汇”商标近似。(见第1409/1421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5845316号申请商标“满食汇”指定服务项在第4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象山锦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318813号
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0年04月26日依法对该引证商标“满食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请见下图,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流程状态:
针对引证商标“满食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评审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项“自助餐厅,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外卖餐馆,餐馆,饭店,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会议室出租”在第43类上注册。
综上所述,象山锦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因为未进行实际使用,符合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已经依法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等待撤销结果,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自助餐厅,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外卖餐馆,餐馆,饭店,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会议室出租”在第43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于2021年3月1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
总结
由于现在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导致很多好的商标名字已经不能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以对构成障碍的商标考虑提撤销的方式来争取注册自己的商标,这样既是在清理闲置资源同时还依法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但如此专业的程序,最好还是要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