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47165329号
指定使用:蛋黄,咸蛋,鲜蛋,卤制蛋,加工过的鸡蛋,鸭蛋,鹌鹑蛋,五香茶蛋,皮蛋(松花蛋),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永峰于2020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草原鸟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10月10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4716532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合肥晴川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5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6778993号“图形”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王瑞杰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1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42557898号“LMJ”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深圳市盛翊农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044242号“SYI盛翊臻品”商标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识别核心明确,品牌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贵局引证的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因此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7165329号“草原鸟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
核心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在先的第46778993号“图形”商标已经被贵局驳回商标注册,指定商品均为待删状态,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的第42557898号“LMJ”商标仅初审公告了2903“肉罐头”商品,其余商品均被驳回注册,该商标进入了驳回复审阶段,复审的结果尚无法确定,恳请贵局评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予以核实,如果引证商标复审结果被予以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如果核准注册请贵局按照下文对比分析的区别性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2、申请商标“草原鸟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贵局引证的第46778993号“图形”商标、第42557898号“LMJ”商标以及第34044242号“SYI盛翊臻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在先的第46778993号“图形”商标已经被贵局驳回商标注册,指定商品均为待删状态,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的第42557898号“LMJ”商标仅初审公告了2903“肉罐头”商品,其余商品均被驳回注册,该商标进入了驳回复审阶段,复审的结果尚无法确定,恳请贵局评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予以核实,如果引证商标复审结果被予以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如果核准注册请贵局按照下文对比分析的区别性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贵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及所附引证商标信息页面显示,贵局引证合肥晴川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5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6778993号
商标已经被贵局驳回商标注册,其指定的商品全部处于待删状态。是否进入复审目前尚无法确认,但以目前状态而言,该引证商标已驳回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的第42557898号
商标仅初审公告了2903“肉罐头”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冲突。其余商品均被驳回注册,该商标进入了驳回复审阶段,复审的结果尚无法确定,恳请贵局评审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予以核实,如果引证商标复审结果被予以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如果核准注册请贵局按照下文对比分析的区别性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商标“草原鸟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贵局引证的第46778993号“图形”商标、第42557898号“LMJ”商标以及第34044242号“SYI盛翊臻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应当准予注册。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草原鸟及图形”是便于识别的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一是纯图形商标。识别核心明确的申请商标与以通过对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一“图形”之间整体区别非常明显,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可以看到二者的核心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品牌含义,且文字内容的呼叫明确,且二者的图形外观、着色、整体形象上亦不同,整体结构布局和外观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对比分析如下:
1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核心识别部分不同,两商标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商标核心识别部分是区分不同商标核心内容,不同识别核心给人的品牌印象也因为商标主要识别内容的不同而区分。
其中,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其文字“草原鸟”部分,图形内容属于装饰性要素,公众识别记忆申请商标的部分文字,对申请商标的品牌记忆内容也是“草原鸟”。与之相比,引证商标一的识别核心是该标识整体,一个纯图形的商标标识。该标识在识别中,公众会对其整体观察识别,与以文字“草原鸟”为识别核心的申请商标之间区别明显,并不近似。
2是,二者含义不同,二者本质区分,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草原鸟”是以文字为核心识别的图文组合商标,该标识在识别中,公众可以根据其文字“草原鸟”的内容展开一般联想和认知,并结合一般的常识认知,对“草原鸟”产生品牌理解,一般理解而言,“草原鸟”整体即指草原上的鸟,有特定的指向,草原上的鸟儿。人们通过商标文字“草原鸟”可展开联想,一望无际的苍翠草原上,草原鸟展翅突然从草丛中飞出,伴随着翅膀振动的声音,然人联想到草原地区特有的生活场面,棒打狍子瓢舀鱼,野鸡飞到饭锅里。
与申请商标含义不同,引证商标一是纯图形商标,无含义,且该标识中可以看到的形象是凤凰形象、祥云等,通过图素内容,人们理解到的是代表祥瑞的凤凰和祥云,与申请商标表明的真实存在草原鸟含义、品牌形象不同,二者并不近似。
3是,二者呼叫亦不同。
申请商标“草原鸟”的识别文字呼叫为“CAO YUAN NIAO”,商标识别文字确切,呼叫唯一。与之相对比,引证商标一“图形”是纯图形商标,不涉及呼叫内容,识别中通过对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一与通过对商标核心识别文字“草原鸟”呼叫的申请商标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该引证商标一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4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整体结构布局、整体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并不近似。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申请不可能100%全都通过,尽管我们做到了竭尽全力规避风险,还是会出现个别驳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