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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爱谓”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6-17 08:39


 

申请商标:

   别:第32类

号:第4577391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5773912BHTZ01

指定使用:啤酒,水(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申请人名称:因谓爱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第45773912号“爱谓”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597131A号“爱渭U”商标近似。(见第1615/1627期《商标公告》)

“谓”与“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注册。

 

主要复审理由:

一、贵局引证已注册的第26597131A号“”商标注册使用在“3201啤酒;3203饮料制作配料(截止)”商品上,故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201啤酒,3203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两项商品,声明保留3202类似群的“水(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8项商品的注册,在申请人承诺放弃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保留商品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爱谓”系申请人自主独创的商标品牌,“谓”字本质含义区别于“胃”字,“爱谓”该文字商标用作标识使用未带有主观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爱谓”系申请人独创文字商标,由文字“爱谓”组成,其中商标首字是爱字,表达的是情感与情绪,“谓”字由言字旁与“胃”组合,常见联系词所谓,即说。“颐”字含义是指“两腮”,“康”即指健康。“爱谓”整体表达含义是谈论健康、关注健康。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水(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商品上,并非带有欺骗性标识,申请商标“爱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作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因为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角度而言,生病了,需要医药进行治疗。不会因为在“水(饮料)”等商品上见到标注的文字商标“爱谓”,就认为产品对胃有保护功能。

而且从文化认知角度而言,我国文字自身的特点就有形近字,形同含义不同的文字,不会被公众混淆误认,即使“谓”与“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但是“谓”与“胃”的含义不同,“胃”字与“谓”字在文义表达上不可相互替代。因为“胃”是指人体的消化器官,这对于公众来说清晰的无需描述,是最基本的认知,属于对自身器官的本能的了解。而“谓”一般是指“说”,常见联系词语是“所谓”,即所说的话。对于中国公众而言,从小学认知识字时开始,就学习并能够区分“胃”与“谓”,从常识认知角度将二者区分开来,是有着普遍的社会文化教育基础的,没有人会将“谓”与“胃”在意思表达上混淆。所以申请商标“爱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会误导消费者的认知基础。

申请商标“爱谓”中谓字带有醒目的“讠”字旁,以社会公众的一般常识认知能力,可根据基本的文化认知,将其与“胃”字区分开来。且申请商标“爱谓”整体含义并未表述与“胃”相关的内容,使用的“水(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商品也是日常的生活常见饮品,这些产品本身并非药品,仅仅是饮品,公众也不会因为标识中含有“胃”字的偏旁部首,就在饮品上将其与胃部保养品联系在一起,所以贵局认为该标识中的“谓”与“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判定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

 

三、申请人认为,包含“谓”字甚至是“胃”字的商标在第32类上获准注册的不胜枚举,这些包含“谓”和“胃”字的已注册商标可佐证申请商标“爱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驳回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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